前不久,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到公司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要作相应处理:
(一)按资产评估额1000万元和33%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
(二)以故意不列收入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
(三)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财务经理询问不知这样处理有无依据?
其实,该公司的投资业务发生在2005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在2005年进行投资时,应就1000万元的评估增值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是在账面上借方增加“长期投资”350万元,增加“其他应收款———待确认长期投资”650万元;在贷方增加“资本公积金”670万元,同时增加“递延税款———所得税”330万元。
如果330万元的递延税款在得到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之下,可以分5年缴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可则需要一次性缴纳。
由于该公司在2005年度投资确认时,并没有如实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现被税务部门查出来,就要按规定补缴税款和罚款。
设备处置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该项毁损设备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追补至设备实际处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首次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资产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计算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于确认利息收入时,记入“应收股息”科目。 (2)小企业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面值,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
一、短期持有、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 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例1]甲公司2008年5月1日在二级市场支付价款202万元购入面值1000元2000份公司债券,2008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67)-元,2008年8
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要缴纳哪些税?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无偿划转资产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企业应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
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借:应收账款120万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这个是有明确法律文件规定的。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规定说的很清楚,并且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依然是允许做进项抵扣的。当然,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也就取得了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不存在企
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如何处理(一)划出方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划出方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2、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变化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处置资产,属于
股份支付的会计与所得税如何处理一、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做会计处理。(二)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股份
土地是国有的资源。我国拥有的三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因为我国实施的是土地公有制制度。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属于无形的资产的,但是也存在很多例外的情形,比如开放商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对外发售了房子,这笔费用也计算在房子的成本中就是不属于无形财产。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取得营业收入40,000,000元,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应的税款已经缴纳,每年末均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9年9月15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情况(该公司无其他
答:分立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企业可以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借方核算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面值,贷方核算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面值。 (2)“应计利息”核算一次还本付息时,资产负债表日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计入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到期收回时计入贷方。 注意:分期付息应在计息时直接计入“应收利息
医保卡里面的钱要取出来,亲属可凭死亡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也可以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移民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一般情况下,医保卡里的钱是不能取出来的,只有参保人死亡,或者参保人移民,或者参保人异地转移,在当地参保后,可把医保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
先抵押后查封的房产如何处理处理先抵押后查封的房产如下:抵押权人应当及时主张抵押权,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清偿其余债权。先抵押后查封的房产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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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其实只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员工单纯的罢工行为只是单方面违反了劳动合约,是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可以拒付罢工期间的工资,期间可以让公会与员工进行协调,处理罢工问题。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的劳动合同法导致的罢工,用人单位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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