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处置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该项毁损设备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追补至设备实际处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首次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资产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无论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申报扣除的前提必须是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两种资产损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实务中很难准确判断法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具体年度,所以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5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该企业2008年处置设备形成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当年已作相关会计处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过五年,因此该项损失可以追补至2008年度作税前扣除处理。
需注意的是,该项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
因追补确认该项损失而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时间应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开始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设备处置损失210万元后,2008年度的亏损额为17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在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弥补。
2008年-2010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35万元[(40+100)×25%]。
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因追补确认2008年设备处置损失而在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不能办理退税,只能在确认年度即2011年的应纳所得税款中抵扣,2011年应纳税所得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递延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这里并没对递延抵扣的时间作限制,这样的处理可以确保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得以完全抵扣。该企业2008年-2010年共多缴所得税35万元,至2010年尚未弥补亏损为70万元。
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70万元,则2011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为0,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所得税35万元后,尚余17.5万元未抵扣。
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也是17.5万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缴税款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
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20万元,则三年所得合计60万元,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后,仍未能在税前弥补的10万元亏损则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假设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60万元,因该项所得不得再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0万元(16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35万元所得税款后,2014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40-35)。
前不久,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到公司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要作相应处理: (一)按资产评估额1000万元和33%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 (二)以故意不列收入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 (三)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财务经理询问不知这样处理有无依据? 其实,该公司的投资业务发生在2005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进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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