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取得营业收入40,000,000元,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应的税款已经缴纳,每年末均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09年9月15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情况(该公司无其他会计和纳税调整问题,下列问题企业均未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2008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300,000元;
(2)2008年末“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余额为100,000元,为当年计提但未发放的职工奖金,至检查之日还未发放;
(3)2008年初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年末由于该股票价格上升,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元;
(4)“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年初无余额,2008年其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均为2000000元,经调查为该公司2008年预售A小区住宅(目前未完工)取得的收入,至检查之日仍挂账,未缴纳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该公司位于城区,当地规定土地增值税按1%预缴),也未计算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15%);
(5)该公司为取得银行抵押贷款,于2008年2月10日对在售B项目所占用的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增值8,000,000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8,000,000
贷:资本公积8,000,000
B项目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于2008年6月完工,至2008年底已出售30,000平方米。
2009年12月15日,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向甲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1,547,5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请问甲公司该如何进行纳税和账务调整?
分析:
1.甲公司2008年列支业务招待费300,0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80,000元(300,000×60%<40,000,000×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300,000-180,000)。
此项业务虽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其会计处理符合现行会计政策的规定,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2.甲公司2008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结余100,000元,据调查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甲公司2008年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在当年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008年末,“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100,000-100,000=0,两者的差异会减少企业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元(10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3.甲公司将购入股票因价值上升而产生的收益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2008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200,000元,会增加企业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元(20,0000×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
4.甲公司2008年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收取的预售房屋收入2000000元,应记入“预收账款”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2,000,000
贷:预收账款2,000,000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上述预售房屋收入,甲公司2008年应确认预计毛利额300,000元(2,000,000×15%)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收入的处理不同导致的上述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000元(30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000
另外,上述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00,000元(2,000,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元(100,000×7%)、教育费附加3,000元(100,000×3%),预缴土地增值税20,000元(2,000,000×1%),合计130,000元。
该公司当即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0,000
贷:银行存款130,000
由于A小区目前尚未完工,在会计处理上,上述税费不得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抵减利润。但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在当期扣除。
因此,2008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0,000元。这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2,500元(130,000×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2,500
5.对于甲公司2008年将在售B项目土地评估增值的8,000,000元,税法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此相对应,也不得结转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评估增值后的资产发生了对外销售、转让、投资等行为,其增值已经实现,应作为收益(所得)体现在应税所得中缴纳所得税,接受资产一方也可按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按评估价值结转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
由于B项目当年已完工并部分出售,评估增值中一部分金额结转到2008年的销售成本,另一部分金额保留在“开发产品”科目中。
应计入2008年销售成本的金额=(,8000,000×30,000÷40,000)=6000000(元),保留在“开发产品”中的金额=(8,000,000×10,000÷40,000)=2,000,000(元)。
因此,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元。
根据现行会计政策的规定,企业对资产的会计计量,一般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于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明显违反了会计规定,应作账务调整。
借:资本公积8,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00
开发产品2,000,000
6.综上,甲公司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90,000元(120,000+100,000-200,000+300,000-130,000+6,000,00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47,500元(6,190,000×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4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47,500
7.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47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470,000
8.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会计分录略。
9.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10.财务报表调整和重述,略。
一、企业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款的账务处理例1,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月收人2400元,按规定,该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400一800)×15%-125=115(元)账务处理为:①支付职工工资时,借:应付工资2400贷:现金2285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5②上交税款时,借:应交税金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5贷:银行存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于确认利息收入时,记入“应收股息”科目。 (2)小企业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面值,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
问:我是一家新办企业的会计。我厂在试运行过程中,取得了2.25万元收入,在帐务的处理上我直接冲减了“在建工程”科目。可税务人员在税收检查中,却税,这笔试运行收入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制度明明规定要冲减“在建工程”。 请问税务人员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据此,你对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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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办法解析《办法》规定,接受增值税稽查的企业如需补缴税款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该账户属于调整类账户,主要用途是对在税务稽查当中涉及的应交税金等有关账户的金额进行调整。该账户的贷方,记录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调增账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该账户的借方,记录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调减账面销项税额、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因此,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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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
(1)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已提折旧额。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2)结转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3)支付清理费用。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4)结转清理后的净损益。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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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例1:B公司从C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支付。借:固定资产1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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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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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企业交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交纳的税款。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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