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由2年调整为6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民法典》第692条将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由2年调整为6个月,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保持一致。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民法典》缩短约定不明情况时的保证期间是出于“消除隐形担保及过度担保”的初衷,体现了对于保证人的倾向性保护。
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应关注保证期间的约定,尽可能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在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及时依法行使权利。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最长保证期间予以限制【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6911号案件】,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可根据需要约定超过6个月或更长的保证期间。
(2)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始日期由“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民法典》第694条将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始日期为“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本条款修改的原因在于,根据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到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前,债权人事实上无权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这显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制度本意,无疑减损了债权人的时效利益。
关于“先诉抗辩权消灭”的认定,《民法典》规定的第687条第2款在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样的,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第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第二: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
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是存在争议的。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间的关系:第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第二:主合同诉讼时
《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做出了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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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在实践中,特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履行了部分债务的情形。这种情形,我们能否让对方还已过时效的款项呢?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应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同意继续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只是部分清偿了债务,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
在开始介绍保证期间问题前,先说明一下对于保证期间是否有约定问题的法律修改。《民法典》相较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有重大变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2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6个月。而《民法典》没有区分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的情形,保证期间一律按照6个月计算,侧面加大了对保证人保护的力度倾斜。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
原《担保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起草本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时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即使保证人知道了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仍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提供保证,否则就属于保证人被欺诈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的诉讼时效是3年。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的诉讼时效是3年。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保证诉讼时效从撤诉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 但是保证期间内撤诉的效力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起诉,保证人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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