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在2014年1月1日借了10万元给被告黄某,约定利息1分,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人万某。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原告李某在2015年3月2日将被告黄某、万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在开庭前即2015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万某的起诉。故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在2017年5月26日原告李某以被告黄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重新起诉担保人万某,要求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某以其保证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保证诉讼时效起止时间。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李某已经起诉借款人黄某并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就同一个借款合同法院已经审理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对李某诉保证人万某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李某在2015年5月5日撤回对保证人万某的起诉,又在2017年5月26日起诉万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被告万某根据保证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进行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评析】笔者认可第二种意见,此案
一、应确认被告万某的担保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万某未在李某与黄某的借条中约定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视为万某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原告李某第二次起诉保证人万某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本案的被告万某系连带保证人,原告李某可单独向其主张保证债权,原告向债务人主张的是债权,二者系不同的诉讼请求,虽双方的诉讼金额一致,但我们不能机械的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连带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均有规定,尤其是债权人可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即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且《担保法》第31条和《民法通则》第39均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
二、,确定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由于被告万某未在借条中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被告万某的保证期间系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原告李某系在保证期间内第一次起诉了保证人万某。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保证诉讼时效起止时间。由于原告李某在2015年3月2日起诉保证人万某,可以视为原告李某向被告万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债权人一旦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故原告李某保证诉讼时效自起诉之日开始起算,虽然原告李某在2015年5月5日撤回对保证人万某的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撤回起诉并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之一,笔者认为保证诉讼时效也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由于原告李某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在2015年3月2日之后的二年内有向保证人万某主张过保证债权,故其保证诉讼时效未中断过。原告李某在2017年5月26日向保证人万某
三、起诉主张权利,被告万某提出保证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由于《担保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对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进行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是否是2年,而是采用了准用性的立法技巧,因此对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一表述的内涵,实务中一般按民事诉讼中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来适用。 需注意的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的诉讼时效应理解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超过《民法通则》中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超过两年,反之如果超过两年的,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应予以支持。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3.
在开始介绍保证期间问题前,先说明一下对于保证期间是否有约定问题的法律修改。《民法典》相较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有重大变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2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6个月。而《民法典》没有区分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的情形,保证期间一律按照6个月计算,侧面加大了对保证人保护的力度倾斜。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2、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一、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2、保证合同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样的,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第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第二: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
原《担保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起草本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时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即使保证人知道了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仍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提供保证,否则就属于保证人被欺诈
连带担保责任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关于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参照《民法典》。那么,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
当事人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以及中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4、期间和计算
担保时效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下: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通常以投入资金来获得目标公司部分股权。在目标公司经上市或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市值和相应股权价值增加,投资人通过股权溢价退出实现投资增值。在前期的投资协议中,投资人一般会设定回购条款(也称“对赌条款”)约定,目标公司在无法达到设定的经营业绩或目标时,目标公司或股东应按一定的条件回购投资人已取得的股权。上述协议中,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或股东回购股权的请求权利便是回购权。股权回购可
担保时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
《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做出了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
案件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如果侦查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该案件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案件不会超过追诉时效。但如果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不再追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
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是希望交易可以顺利进行的,那么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既然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就应遵循《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期限应为一般诉讼时效,即二年。但是,对于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