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介绍保证期间问题前,先说明一下对于保证期间是否有约定问题的法律修改。《民法典》相较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有重大变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2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6个月。
而《民法典》没有区分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的情形,保证期间一律按照6个月计算,侧面加大了对保证人保护的力度倾斜。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转换为诉讼时效问题上存在着很大差别。
连带责任保证基于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时间应在保证期间主张,否则保证人可以保证期间经过为由进行抗辩,自然就不存在起算诉讼时效的问题。
而一般保证相较于连带保证而言,情况较为复杂,现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及《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进行介绍。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69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上述两个条文虽然表述上有些差异,但是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我们认真研读《民法典》694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以得出,一般保证起算诉讼时效的时间节点为“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那么,这个“权利”是指什么权利呢,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我们在前文提过,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言之,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开始起诉保证的诉讼时效。
那么问题来了,一般保证人何时丧失先诉抗辩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的内容,下列五种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经诉讼或者仲裁后,依法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
(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五)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对于第二种到第五种情形,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那么,对于第一种情形,如何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呢?
依据司法实践以及最高院的观点,一般认为债权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如果人民法院因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者终结执行裁定,则自该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1年内未作出上述裁定的,则自1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即终本裁定作出之日或者申请执行后1年届满之日,最长不超过申请执行后1年。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在2014年1月1日借了10万元给被告黄某,约定利息1分,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人万某。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原告李某在2015年3月2日将被告黄某、万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在开庭前即2015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万某的起诉。故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在20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3.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2、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
一、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2、保证合同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民法典》颁布前,关于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
原《担保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起草本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时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即使保证人知道了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仍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提供保证,否则就属于保证人被欺诈
《民法典》第693条分别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即: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以下问题需要研究。(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据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做出了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
如果侦查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该案件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案件不会超过追诉时效。但如果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不再追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
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是希望交易可以顺利进行的,那么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既然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就应遵循《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期限应为一般诉讼时效,即二年。但是,对于确认无效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 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什么是一般
20年诉讼时效的范围是所有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刑事诉讼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一、诉讼时效的起止点怎么计算 一般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以及中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为三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话,就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