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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又撤诉,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后又撤诉的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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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又撤诉,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后又撤诉的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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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保证诉讼时效从撤诉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

 

但是保证期间内撤诉的效力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起诉,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后又撤诉的,如果未再重新主张,则视为未主张,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紧接着,该条又规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所以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即使撤诉了,只要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则认为债权人已经主张过权利,与一般保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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