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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保证期间能否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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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保证期间能否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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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日前,笔者在审查顾问单位的一份保证合同中,发现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8年,然而众所周知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这就意味着,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很有可能会超出诉讼时效,那么,此种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最长保证期间是否具有上限?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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