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前全款买三套房
婚后“全职”带娃数年前,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婚前,王先生曾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
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婚后多年,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乔女士口中,丈夫是这样的:●整天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丈夫也很无趣,不懂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他们的夫妻生活又是这样的:●自己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妻子反而频繁更换工作,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
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二人的婚姻早已一地鸡毛,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同时,王先生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3套房产女方判得25%
婚后加名并不意味
一律对半分西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法律中所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法院一审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乔女士不服,并提起了上诉。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
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该案二审开庭判决。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判决前法官询问孩子意愿
女儿:希望父母开心一点我国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决定在判决前询问一下孩子的意愿。
为了不耽误小王的课业,法官将见面安排在晚上。到那天晚上,王先生准时将女儿接到法庭,法官让王先生先行回避,然后开始了询问。
法官从“有没有吃饭”开始,一直聊到“参观”法院大楼的感受,接着聊到小王的兴趣爱好,最后,法官逐步将话题引到小王与父母相处上。
承办法官有着多年审理家事纠纷的工作经验,洞悉父母离婚会给小孩子带来哪些影响。“有些打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跟随他一辈子的阴影,猛然把这么重大的事情告诉她,她可能一时间无法接受,所以我们要缓缓说,以一种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说给她听,让她明白不论父母未来是否一起生活,她永远是那个被捧在手心里的宝贝。”
法官解释说。问“你爸爸和妈妈有些矛盾,想请法院帮他们解决一下,你觉得他们之间是什么问题呢?”法官问小王。答“妈妈脾气急了点,爸爸脾气好一点的,以前他们吵架后过段时间就和好了……”言语间,小王其实知道爸爸妈妈是想要分开了。
问“其实爸爸妈妈都特别爱你,都想跟你一起生活,但如果爸爸妈妈因为一些原因可能要暂时分开生活一段时间,需要有一方主要负责照顾你的学习和生活,你想选择谁呢?”
法官小心询问到。答“爸爸会带我出去玩、报培训班,还会问我想不想上培训班,我想上就报。妈妈很忙,没有爸爸照顾我多,我还是习惯跟爸爸。”
小王低着头说。问“你还有没有想要跟父母讲的话?”答“我觉得妈妈脾气急躁了点,希望妈妈不要太急了,以后要开心一点,也希望爸爸天天开心一点。”
“那以后你也可以帮爸爸妈妈做点家务,多做一些联络工作,帮他们相互联系、沟通。”谈话结束,法官认真记录下了这段对话。
结合这次询问情况和双方实际情况,关于孩子抚养权方面,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乔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
法官提醒不少人认为,既然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来源:中国普法、杭州日报
基本案情2008年年初,家住如东县岔河镇古坝村的李某为资金周转将其自建的农村住宅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后于2008年4月搬入房屋居住生活。令王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入住十多年后竟被李某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王某不是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王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拥有宅基地,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李某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并要求王某立即
1、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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