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可以作为证据,并且不需要举证证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还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
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部分)可否作为执行依据?答: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如果判决主文中没有相应的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作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与
你好,已经生效判决的发现对方有虚假陈述作伪证。可以向法官提出告对方虚假诉讼
一、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
裁判要旨】1.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
《律师帮帮忙》是一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邀请嘉宾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怀向阳律师作为常驻嘉宾律师参与了多期节目录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案情】杨某(父亲)与李某(母亲)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夫妇二人分别于1985年,2017年去世。原由杨某承租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如果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
1.不可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2.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4.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1、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证明债务关系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2、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3、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证据。
未经他人同意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我国司法中第一个有关非法证据使用的排除规则。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司法解释确定的排除规则对于民事证据过于严厉,这是因为,不但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极其罕见,而且依据这个《批复》精神,审判人员即
基本案情: 小佳起诉小毅偿还借款5万元。小佳主张,小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小佳借款5万元,小佳将5万元现金交给小毅的时候,小毅给小佳出具了借条,但小佳在搬家时不慎将借条丢失,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小佳为此提供了与小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截图内容显示,小毅向小佳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小毅还在微信聊天中向小佳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十日内偿还。小毅抗辩,
询问笔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偷拍的视频能作为证据使用吗?答:不一定,如果偷拍的行为不违法,没有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你在自己家里或自己车上,安装了摄像头,所录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你跑到别人家里偷偷装个摄像头,所录制的视频,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你侵犯了别人的隐私,另外,在公开的场合,比如街头、咖啡馆,餐厅这样的地方,所拍的视频也可以使用。
一、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
日常生活中,在我们面临亲戚朋友借钱的时候,往往会因碍于人情而不要求对方写借条,再加上互联网支付业务日益发展,最后在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仅留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作为证据,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会为发生纠纷埋下伏笔。这种情况下,如果后续双方发生借贷纠纷,债权人是否能够凭借微信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呢?下文将通过案例解读对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能否作为证据、应该如何获得等问题进行
偷拍录像资料的行为不违法的,该录像资料就能作为证据。但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录像资料,则应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应当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一、经过剪辑的视频能否作为证据剪辑过且缺少关键内容的视频,不能作为证据,证据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二、视频怎么作为直接证据视
你好,关于仅对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上诉这个问题涉及了很多方面的内容,上诉状上诉人: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理由: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份上诉人:年月日填写说明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们知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要靠证据来还原事实,法院也是根据证据来判断是非、作出裁决,所以开庭举证,一般都要求要出示证据原件,那么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先来看以下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