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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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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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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知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要靠证据来还原事实,法院也是根据证据来判断是非、作出裁决,所以开庭举证,一般都要求要出示证据原件,那么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先来看以下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根据该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必须为原件,无法当庭提供的,需要法庭核实原件后,才可以提供复印件作为证据。

再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但也有条件的。

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但必须要得到法院准许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才可以。那么,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看看以下几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根据前述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复印件,且无法核实原件的,法院是不会确认其证明力的;而如果证据虽是复印件但有其它证据可以予以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法院就有可能采纳其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

  综上,复印件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其它证据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当中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原件,否则发生纠纷后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

                                    刘洪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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