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我们面临亲戚朋友借钱的时候,往往会因碍于人情而不要求对方写借条,再加上互联网支付业务日益发展,最后在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仅留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作为证据,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会为发生纠纷埋下伏笔。
这种情况下,如果后续双方发生借贷纠纷,债权人是否能够凭借微信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呢?下文将通过案例解读对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能否作为证据、应该如何获得等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分析。
一、案例解读
(一)案情简介
舒某与任某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给任某某共计105100元。之后任某某未还款,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任某某催收欠款无果后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各按年利率6%计算,计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陈述任某某的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当庭验证支付宝账户“138XXXXXXXX”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为“任某某”。
舒某还当庭演示了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138XXXXXXXX”,查询出用户“CJ”,舒某已添加该用户为好友并设置备注名为“采购部任某某”。
舒某当庭查询并展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舒某称,因碍于人情,任某某多次频繁借款,但未出具借条。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宝账单截屏、光盘、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任某某进行了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通过该手机号搜索查询的微信用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是任某某。
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故对舒某要求任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舒某对其主张的2019年4月11日催收借款的事实未举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某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二)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江北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105100元;
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逾期利息(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舒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应用在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中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由前述案例以及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高速发展,微信等数字化软件应用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因此,完全可以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后都能被采信,法院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进一步的综合审查。
三、微信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提交需要注意什么?
(一)提交的证据需要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微信账号是通过绑定手机号进行注册,大部分账户均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例如取得带有对方真实姓名的微信认证信息电子凭证,下文也将介绍如何获取该种电子凭证。
(二)微信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民事诉讼中,法院将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
所以,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转账时应做好内容备注,表明该笔款项性质为借款,对方未还款时还需要及时催收,催收时要明确对方欠款金额,完整保留全套的相关证据。
四、微信转账后如何在线快速便捷获得带对方真实姓名的电子凭证(微信认证信息):
1.点击支付,然后进入钱包;
2.查找到与对方往来的转账记录,然后点击进入;
3.点击申请电子转账凭证;
4.输入对方的名字,然后提交申请,即可显示24小时(实际上往往几分钟就收到)内通过公众号下发电子转账凭证;
5.进入公众号,下载电子转账凭证即可获得PDF格式、还有财付通公司业务凭证专用章的电子转账凭证,该凭证有往来双方的微信号、姓名等信息,足以证明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
以上就是田兴邦律师对题主问题的回答,法律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的武器和保证。若你仍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问,欢迎随时沟通交流,由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学中西法律,交四海朋友!用法律做事,依情感为人!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
法律分析:赌博的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正常赌博是但违法的转账记录,可能不会受法律保护,但这也是一个转账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是常见的主要证据类型,但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功能丰富、通讯便捷、操作简便的微信迅速成为人们社会交往、商品贸易、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微信的大量使用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型证据形式,微信转账属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可的。但是作为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微信是否是实名认证的,债务人是否是接收借款之人,这是确定被告主体的关键。其次,作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是常见的主要证据类型,但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功能丰富、通讯便捷、操作简便的微信迅速成为人们社会交往、商品贸易、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微信的大量使用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型证据形式,微信转账属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可的。但是作为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微信是否是实名认证的,债务人是否是接收借款之人,这是确定被告主体的关键。其次,作
微信作为当今社会使用人数最多的通讯聊天软件之一,微信聊天记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的核心证据。就拿民间借贷来说,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熟人之间,或碍于情面、或考虑不周,很多借款人在出借时并未要求欠款人提供相应的借条字据。如果依约还款也就皆大欢喜,但倘若欠款人放刁撒泼,拒绝还款,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作为证据时
微信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起诉证据的,但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2、能够证明微信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即证明其存在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3、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例如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
微信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起诉证据的,但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2、能够证明微信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即证明其存在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3、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例如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
微信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起诉证据的,但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2、能够证明微信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即证明其存在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3、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例如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
现在可以说大家都是人手一个微信号,很多时候也都是通过微信来联系,那么,在碰到案件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具体分析如下: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
微信转账记录也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来使用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例回顾】 刘甲和张乙是朋友。某日刘甲和张乙在微信上聊天时,提出向张乙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张乙随后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借款汇入刘甲账户。借款到期后,刘甲并未偿还借款,张乙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要,刘甲先是和张乙商量缓两个月再还,后来干脆否认借款事实,拒约还款,张乙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一、民间借贷中微信转账记录可否作为有效证据1、民间借贷中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但该转账记录必须是真实的、是当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收集的。除微信转账记录外,当事人还可提供借据、收据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
在微信已经成为常用实时通讯工具的今天,通过微信安排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虽然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OA系统,但是工作交流、临时沟通等,几乎都是通过邮件和微信进行的。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员工加班的有效证据吗?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和分析,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会作如下处理:案例分析1.如果公司认可员工提交的微信、短信内容的真实性,那么便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计算加班费。仅有聊天记录,公司
一、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1、微信转账记录也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来使用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
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写进法条中。二、随着计算机进行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等迅速发展,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淘宝支付宝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如果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