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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提交?如何获得带有对方真实姓名的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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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提交?如何获得带有对方真实姓名的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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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在我们面临亲戚朋友借钱的时候,往往会因碍于人情而不要求对方写借条,再加上互联网支付业务日益发展,最后在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仅留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作为证据,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会为发生纠纷埋下伏笔。

这种情况下,如果后续双方发生借贷纠纷,债权人是否能够凭借微信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呢?下文将通过案例解读对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能否作为证据、应该如何获得等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分析。

一、案例解读

(一)案情简介

舒某与任某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给任某某共计105100元。之后任某某未还款,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任某某催收欠款无果后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各按年利率6%计算,计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陈述任某某的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当庭验证支付宝账户“138XXXXXXXX”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为“任某某”。

舒某还当庭演示了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138XXXXXXXX”,查询出用户“CJ”,舒某已添加该用户为好友并设置备注名为“采购部任某某”。

舒某当庭查询并展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舒某称,因碍于人情,任某某多次频繁借款,但未出具借条。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宝账单截屏、光盘、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任某某进行了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通过该手机号搜索查询的微信用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是任某某。

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故对舒某要求任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舒某对其主张的2019年4月11日催收借款的事实未举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某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二)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江北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105100元;

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逾期利息(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舒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应用在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中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由前述案例以及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高速发展,微信等数字化软件应用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因此,完全可以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后都能被采信,法院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进一步的综合审查。

三、微信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提交需要注意什么?

(一)提交的证据需要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微信账号是通过绑定手机号进行注册,大部分账户均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例如取得带有对方真实姓名的微信认证信息电子凭证,下文也将介绍如何获取该种电子凭证。

(二)微信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民事诉讼中,法院将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

所以,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转账时应做好内容备注,表明该笔款项性质为借款,对方未还款时还需要及时催收,催收时要明确对方欠款金额,完整保留全套的相关证据。

四、微信转账后如何在线快速便捷获得带对方真实姓名的电子凭证(微信认证信息):

1.点击支付,然后进入钱包;

2.查找到与对方往来的转账记录,然后点击进入;

3.点击申请电子转账凭证;

4.输入对方的名字,然后提交申请,即可显示24小时(实际上往往几分钟就收到)内通过公众号下发电子转账凭证;

5.进入公众号,下载电子转账凭证即可获得PDF格式、还有财付通公司业务凭证专用章的电子转账凭证,该凭证有往来双方的微信号、姓名等信息,足以证明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

以上就是田兴邦律师对题主问题的回答,法律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的武器和保证。若你仍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问,欢迎随时沟通交流,由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学中西法律,交四海朋友!用法律做事,依情感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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