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已经成为常用实时通讯工具的今天,通过微信安排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虽然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OA系统,但是工作交流、临时沟通等,几乎都是通过邮件和微信进行的。
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员工加班的有效证据吗?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和分析,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会作如下处理:
案例分析1.如果公司认可员工提交的微信、短信内容的真实性,那么便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计算加班费。仅有聊天记录,公司不认可真实性,且无法根据聊天内容有效证明加班的,不认定存在加班事实。
【案例一】 (2016)京02民终9406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微信、短信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法院不持异议。微信及短信上显示胡某2011年至2015年期间周六、日工作的天数为44天,法定节假日为4天。
结合当事人陈述情况,法院酌定胡某周六、日加班天数为2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2天,对胡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2016)京0112民初34767号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其仅能提供证据复印件及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且聊天记录无法核实聊天人员的身份,无法仅根据聊天内容确认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原告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加班费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 劳动者提交了用人单位通知在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人单位无法对此提供反证,可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
但无法认定加班的具体时长的,法院对加班费数额酌情确定。
【案例三】 (2016)京02民终9583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王某主张的加班费,根据其提交的手机微信记录及公司认可的标准上下班时间,可以认定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
但根据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其加班的具体时长,故其主张加班工资5241.46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并不充分。对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将其调解意见作为判决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但王某虽未能提供具体加班时长的充分证据,亦不能忽视其加班的事实存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一审酌定1000元加班费数额较为合理,本院就该数额不持异议。
3.除微信聊天记录外,劳动者还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等进行佐证,如用人单位无法提出相应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加班需填写申请表,则需要对相关规章制度的适用和执行情况进行举证。
【案例四】 (2016)京01民终6762号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认为考勤打卡记录有其他人发送或改动的可能,但未就此提出反证。
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QQ聊天记录显示加班系由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能够佐证杨某关于加班情形存在的主张,故综合杨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其业已完成关于加班工资的基础举证责任。
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42698.2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839.0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68.97元。
结语
综上,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单独的讨论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还不能作为存在加班事实的有效证据。如果员工能提供通知加班的聊天记录,且存在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便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若公司无法提供反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公司使用微信或QQ等聊天工具通知加班成了习惯,劳动者刚好保存了这部分通知和考勤,那么微信记录作为证明加班的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
所以建议HR规范公司加班审批流程,并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倒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因此,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
【案例回顾】 刘甲和张乙是朋友。某日刘甲和张乙在微信上聊天时,提出向张乙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张乙随后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借款汇入刘甲账户。借款到期后,刘甲并未偿还借款,张乙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要,刘甲先是和张乙商量缓两个月再还,后来干脆否认借款事实,拒约还款,张乙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微信作为当今社会使用人数最多的通讯聊天软件之一,微信聊天记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的核心证据。就拿民间借贷来说,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熟人之间,或碍于情面、或考虑不周,很多借款人在出借时并未要求欠款人提供相应的借条字据。如果依约还款也就皆大欢喜,但倘若欠款人放刁撒泼,拒绝还款,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作为证据时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婚外情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
你好,一般来说,能作为证据的,都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可以。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
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吗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一) 能够证明社交软件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社交软件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社交软件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社交软件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社交软件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社交软件头像或社交软件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1、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2、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
微信聊天是可以作为合同的,只要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即可。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书面合同中的数据电文,微信聊天记录所记载的内容具有合同要件的,可以代表合同书。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个内容明确的对话,即使双方后来没有用书面合同文件再次确认,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是可以根据微信聊天对话内容认定双方就某事订立了一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n《中华人民共和
微信是时下最流行、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不只是满足了人们即时沟通的需求,而且语音功能、视频功能、多人群聊、支付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们若没有紧急的情况已经很少使用电话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况下会选择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法律咨询的时候都会问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
离婚时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但该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是依法收集的,并且要经法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还可提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