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也有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实务中最经常出现的两个问题是:①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②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
笔者建议,要学会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首先,通常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会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比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等,与图片记录相结合,从而较为完整的呈现案件相关事实。
其次,不得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对方拿出相反的证据,那么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轻则降低法官对该方陈述的信任程度,重则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想既不侵犯他人隐私,又能得到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隐私侵犯,完全符合合法性要求。
在语音聊天记录过程中,建议可以进一步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以便核实,同时也利于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微信语音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保存好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 真实、连贯,最好聊天双方对于所谈论的重点争议问题有明确的表态。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由于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
在保存证据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建议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5、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存证据时除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要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
单独仅保存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6、转账交易记录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之间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此时建议借款前,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
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等,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微信证据,均务必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
简言之,你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你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一定会要求你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1、无法确定主体:缺乏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即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
2、证据不完整: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3、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手机丢失、聊天记录丢失等。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
★注:
1、有关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
2、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
3、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微信是时下最流行、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不只是满足了人们即时沟通的需求,而且语音功能、视频功能、多人群聊、支付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们若没有紧急的情况已经很少使用电话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况下会选择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法律咨询的时候都会问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笔者收到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碰到的一系列咨询,通常都苦于没有证据。前期,房产销售人员作出的各种承诺在签约后无法兑现,等到购房者想维权的时候,发现都是口头说的,既没有录音,也没有写进合同里。有一些开发商销售人员的承诺虽未写进合同里,但微信聊天记录仍保留着,这个时候,微信聊天记录很可能成为购房者维权成功的关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关于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微信作为当今社会使用人数最多的通讯聊天软件之一,微信聊天记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的核心证据。就拿民间借贷来说,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熟人之间,或碍于情面、或考虑不周,很多借款人在出借时并未要求欠款人提供相应的借条字据。如果依约还款也就皆大欢喜,但倘若欠款人放刁撒泼,拒绝还款,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作为证据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因此,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
离婚时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但该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是依法收集的,并且要经法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还可提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1)证明微信聊天主体是本案的双方当事人。(2)微信聊天内容确系原始内容、未经删减,且前后具有连贯性、完整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0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0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n《中华人民共和
微信作为大众使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每天使用微信的时间多达20小时以上,少则也有个把小时,我们可以使用微信发送语音、文字、表情包,微信成为我们与他人沟通交流非常重要的工具,同时微信还具有转账、支付的资金流通功能,也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这些语音、文字、转账记录便成为我们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证据。本文旨在于教会大家如何利用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一、需要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
【案例回顾】 刘甲和张乙是朋友。某日刘甲和张乙在微信上聊天时,提出向张乙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张乙随后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借款汇入刘甲账户。借款到期后,刘甲并未偿还借款,张乙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要,刘甲先是和张乙商量缓两个月再还,后来干脆否认借款事实,拒约还款,张乙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首先要讨论的是: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欠钱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二、其次需要了解: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
在微信已经成为常用实时通讯工具的今天,通过微信安排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虽然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OA系统,但是工作交流、临时沟通等,几乎都是通过邮件和微信进行的。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员工加班的有效证据吗?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和分析,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会作如下处理:案例分析1.如果公司认可员工提交的微信、短信内容的真实性,那么便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计算加班费。仅有聊天记录,公司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你好,一般来说,能作为证据的,都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