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情侣之间产生“经济债务”关系,当双方反目之时,没有纸质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这样的官司还能打吗?
9月9日,针对近期不少市民提出“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方面的咨询,山西省司法厅发布相关提醒。
太原女孩小张和男朋友小王曾是恋人。2018年年初,由于经济拮据,小王用小张的手机申请了网络贷款,借款人均为“小张”。
“他还不上钱时,我都是用自己工资贴补那些网络贷款。”小张表示因为她和小王是恋人,所以起初对于帮男朋友还钱一事,她并不介意,并且每次还钱后,小王也表示自己一定会偿还小张的贷款。
不久,二人因感情不和结束了恋爱关系。但对于自己为昔日恋人垫付的贷款,小张却一直无法要回。
“每次我用微信联系他要钱,他都承认欠钱的事情,但就是说现在没钱。”多次要钱无果后,小张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9月26日,小张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公证的相关事宜。
在了解相关情况并对小张的个人身份进行了审核后,公证员对手机号是否小张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其本人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
在确认小张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公证员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需要强调的是,下列步骤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小张严格按照相关步骤进行的。首先,公证机构摄像人员对小张使用的手机外观进行拍照,并对其操作手机的全过程进行摄像。
具体步骤包括,小张关闭手机后,再次使用本人专用的开机方式开机,并通过拨打公证员的电话号码、提交话费缴费记录对手机号码的专属性进行认证。
此后,小张清空“手机相册”全部内容,保证手机相册清洁(智能手机自带截屏功能,截取的是手机的整个屏幕,截屏将自动保存在手机相册中。
由于截屏需要在法庭展示,所以截屏前需要清空手机相册里的照片)。
之后,小张退出微信,重新使用密码登录,并通过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微信捆绑的银行卡对微信号的主体进行确认。
此后的步骤最为关键,小张需要打开与小王的聊天记录,使用手机自带截屏功能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并保存至“本机相册”。
最后,公证员通过USB接口对小张手机相册截屏内容进行打印、刻录光盘,并对上述操作步骤如实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文字记录包括手机型号、微信账号、时间、刻录光盘的地点和使用的电脑等信息)。
延伸
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公证员介绍,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又兼有收付款功能,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使用人通过软件进行交流信息、商谈业务等活动。
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互动性、内容连贯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
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但微信证据因其生成的特殊性、内容的易改性,除了在公证处当场生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当事人提供给公证处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经过删除操作,作为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公证员是无法识别的。
且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因此,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
微信作为大众使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每天使用微信的时间多达20小时以上,少则也有个把小时,我们可以使用微信发送语音、文字、表情包,微信成为我们与他人沟通交流非常重要的工具,同时微信还具有转账、支付的资金流通功能,也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这些语音、文字、转账记录便成为我们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证据。本文旨在于教会大家如何利用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一、需要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1)证明微信聊天主体是本案的双方当事人。(2)微信聊天内容确系原始内容、未经删减,且前后具有连贯性、完整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
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也有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
现在因为出轨外遇等原因而离婚的事情非常多,大部分时候,这类问题导致离婚的都会到法院进行起诉,在诉讼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提交一些证据,让自己在法院开庭的时候能够更有胜算,现在的网络信息非常发达,如果一方在微信上和第三者聊天就会有聊天记录,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离婚证据吗?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离婚证据吗 1、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冒号“:”;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3、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婚外情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的一种,所以作为电子数据其中一种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能够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之一。如果不能证明,则微信聊天记录就与案件无关,自然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完整性。如果是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微信已经成为常用实时通讯工具的今天,通过微信安排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虽然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OA系统,但是工作交流、临时沟通等,几乎都是通过邮件和微信进行的。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员工加班的有效证据吗?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和分析,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会作如下处理:案例分析1.如果公司认可员工提交的微信、短信内容的真实性,那么便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计算加班费。仅有聊天记录,公司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你好,一般来说,能作为证据的,都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微信集语音、视频、短信、支付以及游戏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现在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在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也常常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某一事实,但在实际中,因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所以并不必然会被法院采信,对此,如何让微信的聊天记录成为诉讼中有效证据呢?结合实际操作,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固定微信聊天证据。在诉讼中,首先第一点是固定证据,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这样的证据来说,最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可以。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
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吗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一) 能够证明社交软件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社交软件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社交软件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社交软件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社交软件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社交软件头像或社交软件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做法律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1、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2、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