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冒号“:”;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3、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4、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5、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6、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可能无能为力。
7、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
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参考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8、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9、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10、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11、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曾经公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虽然只是地方性的指引,但可以作为参考,以下为全文: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
(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因此,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
可以报警,但要尽可能详细的向公安机关陈述被骗的详细情况,并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资料向公安机关提供,配合公安部门对案件的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
很多网友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微信记录怎样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提交微信相关证据要注意什么?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
要看曝光者的目的。别人的聊天记录属于别人的隐私,私自散布他人隐私属于违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同时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微信作为大众使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每天使用微信的时间多达20小时以上,少则也有个把小时,我们可以使用微信发送语音、文字、表情包,微信成为我们与他人沟通交流非常重要的工具,同时微信还具有转账、支付的资金流通功能,也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这些语音、文字、转账记录便成为我们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证据。本文旨在于教会大家如何利用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一、需要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1)证明微信聊天主体是本案的双方当事人。(2)微信聊天内容确系原始内容、未经删减,且前后具有连贯性、完整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
阅读提示微信,从一开始单纯的社交软件逐渐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出现,微信又成为备受青睐的新兴线上支付方式,因此,在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微信转账、红包记录便成为重要的支付凭证。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11个法律要点+举证指引,供大家参考学习!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
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也有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
恋爱时情侣之间产生“经济债务”关系,当双方反目之时,没有纸质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这样的官司还能打吗?9月9日,针对近期不少市民提出“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方面的咨询,山西省司法厅发布相关提醒。太原女孩小张和男朋友小王曾是恋人。2018年年初,由于经济拮据,小王用小张的手机申请了网络贷款,借款人均为“小张”。“他还不上钱时,我都是用自己工资贴补那些网络贷款。”小张表示因为她和小王是恋人,所以起初
微信转账官方盖章:打开微信,点击右下角“我”,点击“支付”,点击“钱包”,点击“账单”,点击“常见问题”,点击“下载账单”,点击“用作证明材料”,点击“自定义时间”,输入您转账那天,输入您的邮箱和支付密码,之后材料就会发到您邮箱里了。
您好,可以。关于起诉欠债人,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打款记录、录音等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对方。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对方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抗辩,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民诉法规定的电子证据的一种,可以截屏保存作为证据提交但是需要提供手机进行核实,但是在实务中很难以聊天记录单独作为独立证据证明婚外情的存在,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例如照片、录音、录像、邻居的证人证言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成证明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七十条
您好!这种情况建议您配合调查
如果有证据,比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若证据能证明以下事实,则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一、发生了性关系;二、违反女方意愿的情况;三、存在强行暴力的情节。要注意的是若能够证明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也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你好,嫖娼只有在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时才可能构成犯罪,一般情况的嫖娼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被拘留,不会判刑。至于是否发生性关系只有自己举证证明。公安机关会对该少女进行讯问,也会对你进行讯问,结合二者的回答作出判断。
你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过错方赔偿。
先说结论:腾讯公司无法提供“后台数据”,公安机关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手机里已经删除的聊天文字和图片,但不能恢复微信语音。若手机更换了且没有迁移聊天记录到新手机,公安机关就没办法找到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我,很多人搞不明白,以为公安机关可以向调取QQ聊天记录一样向腾讯公司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包括一些同行。就我多年办刑事案件来看,有多个案件公安发函到腾讯公司,要求调取后台聊天记录,腾讯公
你好,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关申请恢复,但能否恢复以及能恢复到什么程度就不一定了。
缓刑期间微信记录一般是不会被监控的,但是如果聊天内容涉及案件内容的,公安机关有权查看。我国刑法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是什么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
可以的纪检部门可以调取微信记录。纪检部门为了查办案件,是有权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侦查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物证,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几类: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盗窃时撬锁的工具等等; 2、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物质对象,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贪污所获取的赃款、赃物等; 3、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仪器,被焚毁、炸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