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频繁,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劳务派遣员工流动性强,用工过程中尚存在很多漏洞。
例如,非法劳务派遣中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概述
201X年X月X日,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某公司派遣李某到某停车收费中心所属收费管理所工作,担任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员。
由于政策原因,某停车收费中心201X年X月X日起不得对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继续收费。因此,201X年X月X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协议书》,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于201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6889元,某停车收费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78元。同时,李某在某停车收费中心工作时长已超过六个月,属于非法劳务派遣,故某停车收费中心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某停车收费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某停车收费中心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本案中,李某从事某停车收费中心的主营业务,且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某停车收费中心的这种用工形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劳务派遣。
因此,某停车收费中心与某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以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5078元,某停车收费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同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样需要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二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参与仲裁和诉讼活动。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
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民事财产损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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