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公共工程实施招投标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程序不规范,参与招投标的各类人员责任意识缺失。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参与招投标的各个单位或部门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
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常避开规范的运作规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
二是招投标流于形式,存在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当前推行招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
通过审计发现,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表面上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著“明招暗定”的现象,其表现形式有“领导指令交易”、“权钱交易”、“关系交易”、控制评标(评分标准、评审过程、评委人选、实施差别待遇等)等。
三是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影响了项目招投标本应该带来的效益。各施工队伍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无序竞争,最终失去了招投标本来的客观公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审计发现,有些施工单位常常在压低报价与有利可图之间玩“鱼与熊掌两手兼得”游戏,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豆腐渣”工程。
更有甚者,因为中标价压低,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或者将施工期延长(特别是对一些工期比较紧、建设方急需要用),最后决算时工程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投标本身能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二、对加强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注重于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招标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投标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及评标委员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根据《招投标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二是要注重于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经济腐败审计。坚持“查处与防范并举,以防范为主”的方针,整合各监督力量,实施以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
三是要注重于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绩效审计。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它的成熟度比一般商品交易成熟度更高、更强调规范性和综合性,招投标的最终目标是追求项目投资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对招投标的审计就需要重视招投标的效益目标,不仅要审计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也要审计招投标结果的效益性。
四是要注重于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审计。要有效地杜绝招投标出现的各种违规违法以及腐败问题,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审计监督,使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
因此,对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内容有所侧重,重点应放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四个环节。
其一、将监督关卡前移,加强事前监督。在进行项目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投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以及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重点对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标底和投标报价等进行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审计。注重对投标资格的预审,既要对企业社会信誉、履约能力进行考察,也要对此项目部人员的组成进行考察。
其二、注重招投标过程合法性、合规性审计,加强事中监督。事中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监督其程序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开标审计上,重点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开标程序的规范性的审查;评标审计上,看其评标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定标审计上,看其中标结果是否以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合同双方是否通过严格的履行合约完成标的。
其三、强化招投标结束后倒查力度,加强事后监督。一是加强合同签定和内容的审计。对照签订合同,看其招标通知书与中标通知书的是否一致,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的标物与中标通知书规定是否一致,中标合同金额和日期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投标单位的承诺在台同中的体现是否充分,如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人员、机械和材料的保证等。
重点查处中标单位是否有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围转包或分包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影响工期的问题。二是加强往来款项的审计。
招投标往来款项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有关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首先,审查项目招标单位收取的标书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的使用情况,有无将收取的资金私分、不入帐或形成“小金库”的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对未中标单位退回招标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其次,审查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资金拨付未中标的其它参建单位,结算情况和有关往来款项,分析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有关参建单位分布情况,通过审查结算资金的分布情况,揭露未中标的参建单位参建的原因,查找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回扣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
(作者:邹绍军江西省瑞金市审计局)
(一)招投标流于形式,存在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推行招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表面上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著“明招暗定”的现象。既要得到工程,又要把得到的工程看似合法化,只有在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虚假招标是以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实施形式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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