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姓名权概述
姓名权是精神性人格权之一。姓名是姓氏和名的合称,姓是表明家族氏别;名则表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姓名合起来,便是自然人用于区别于他人的语言文字符号。
其意义在于使自然人便于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一般来说,姓名包括自然人的乳名、本名(真名、实名)、别名、艺名、笔名、曾用名、字、号以及姓名缩写等,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命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用名权(有权使用姓名参加活动并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活动)、更名权(改变更动自己姓名)和护名权(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
所谓侵害姓名权,就是以姓名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二、侵害姓名权的构成和形式
任何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具备侵权构成要件,侵害姓名权的三项权利内容之一的,都构成侵权行为。具体分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分为以下四种:
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姓名乃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应使用其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使用,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例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标表姓名,应称呼姓名而不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等等。
2.干涉公民行使姓名权。他人对自然人行使命名权、用名权、更名权予以无理干预,阻碍自然人对其姓名权的行使,都构成侵害姓名权。
干涉命名权、干涉用名权、干涉更名权,都是干涉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协商亦未经子女同意,将子女改换姓氏,即为干涉改名权。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表现为未经本人授权,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姓名的故意混同,并不是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而是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相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行为。
例如,使用与他人姓名在外观上、称呼上和观念上相类似的姓名,利用重名即姓名的平行而故意混同,均为侵害姓名权。姓名之平行,本为法律所准许,是合法行为,不得强令姓名权人变更姓名。
但是,如果故意利用姓名之平行,而冒充他人进行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就构成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侵权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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