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纠纷也急速的增加,合同在这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难免,我国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徐州律师表示,在实践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有时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掌握过于严格,使合同解除权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1、合同解除权行使模式
律师表示,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就是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权行使中运用何种方式、程序来实现权利的问题。在现代各国相关民事立法例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司法解除模式,即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才能解除合同的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仅由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对其审查、确认或撤销。
2、通知解除模式,即解除权人单方以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不须经过法院裁判,无论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都是由解除权人向相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不需要其他特别程序要求。
3、自动解除模式,即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当然而自动地消灭。
律师表示,以上三种模式是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国家的不同法律价值追求相适应的,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的立法价值选择。
2、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立法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采取的是通知解除模式。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知晓合同解除的事实,便于及时结算和清理,因此立法把解除通知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但在实践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的情形,而不少法院也直接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律师认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权人必须先通知相对方,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时,该合同解除。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解除权人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有效,表现为确认之诉;相对方也可诉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合同解除不符合约定或法定事由,要求宣布无效或撤销,形成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解除权人的行使期限没有明确限制
律师表示,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权利,为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必须对解除权予以限制。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约定合同解除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法律规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按照规定行使。
那么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形下,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的任意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如果对方不催告,则解除权人会一直享有并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赋予了解除权人太过宽泛的权利空间,使合同的履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彻底的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解除合同仅限于通知方式具有局限性
律师表示,合同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律没有对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行使。
实践中,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后,合同是否解除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具有解除权只是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的自己观点,对方、法院和仲裁机构未必认可,发出的解除通知未必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裁决,通过第三方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解除合同的效力得以确认,则解除权人可以终止履行,不必担心违约的风险;反之,作出解除决定的一方必然要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解除权人无法实际通知到对方,即便通知了对方,也很难搜集通知送达对方的证据。如果无法将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或送达后无法证明,合同将不能及时解除,解除权人将陷入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第三,合同的解除时间不确定
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具备解除权,往往只是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一方作出的判断。其发出解除通知后,若对方认可,则在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若对方不认可,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合同是否解除处于了不确定状态。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成立,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在通知到达时呢,还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生效时?
第四,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享有解除权的人一旦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合同就立即解除。
如对方存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应当首先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而不应直接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解除权人却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律师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面前,法院直接受理与法相悖。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的非常明确,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这里的用词是“应当”,而非“可以”,说明“通知对方”是解除权人的法定义务。
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就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的前提条件。同时,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直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权力,法院直接受理其实是将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作为了一诉讼来处理,存在逻辑错误。
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徐州律师表示,它对于合同当事人及时摆脱不良合同的束缚,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和应运,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
一、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五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长时间合同解除权的除此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1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没有上述期限的,则应当由解除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一、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多久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适用于排斥期,撤销权的规定是: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无权再行使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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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 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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