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经过:
2016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三种智能机器人,每种型号各两台,合同总价为255000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机器人完工甲方验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5%作为合同尾款;
剩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若无相关质量问题,甲方于质保期满后2个工作人内无息支付给乙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应向甲方赔偿不能供货部分货款的30%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向被告支付货款127500元,被告收到合同预付款后,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一台所购买的智能机器人。
因此起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约定解除需要告知对方,如果诉至法院一般需要再次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需要原告提交解除合同的证据(一般已发送律师函或解除通知书的方式)。
如果是请求法院确认法定解除的效力则不在此限。一般情况下,在解除合同前,为了保留相关证据便于起诉,需要进行书面的催告程序,如果书面催告难以达成,也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催告事实。
附:法院判决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1民初7207号
原告: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得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原告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穆得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智能机器人采购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275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智能机器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迎宾型机器人、展示型机器人、儿童娱乐型机器人共计6台,合同总价款255000元。2016年9月3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127500元后,被告迟迟未交付货款。原告于2017年1月催告被告如约交付机器人,并赴被告工厂查看货物,发现机器人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至今仍未交付货物。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成讼。
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34的《销售合同》(附《技术协议》)一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三种智能机器人,分别是迎宾型机器人、展示型机器人、儿童娱乐型机器人,每种型号各两台,合同总价为255000元。
该合同约定:1.货款支付方式为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127500元,作为预付款;
机器人完工甲方验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5%,即114750元,作为合同尾款;剩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若无相关质量问题,甲方于质保期满后2个工作人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2.交货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应向甲方赔偿不能供货部分货款的30%的违约金。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货款127500元,被告收到合同预付款后,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6日和2016年12月21日共向原告开具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27500元。
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一台所购买的智能机器人。
2019年11月6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一份,载明:在本律师函送达被告之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智能机器人采购合同》,并自律师函送达被告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27500元及支付违约金76500元。
后该快递件因原地址查无此单位、电话空号,未能妥投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智能机器人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预付款127500元的义务,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6年12月13日将货物全部交付给原告。
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货物,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智能机器人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27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若因被告原因导致不能向原告提供产品的,应向原告赔偿不能供货部分货款的30%的违约金,现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任何货物,因此应按照合同总金额255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即76500元。
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76500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股份有限公司在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智能机器人采购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天津市XX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27500元;
三、被告天津市XX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蕾
人民陪审员 周慧齐
人民陪审员 陈 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彬睿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目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定时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纠纷也急速的增加,合同在这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难免,我国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徐州律师表示,在实践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有时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掌握过于严格,使合同解除权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1、合同解除权行使模式 律师表示,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就是当事人在合同解
一、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五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吗对于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一般持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但是,该五种情形是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故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在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应判决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违约方,虽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长时间合同解除权的除此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
法律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
解除和终止都有结束的意思,在生活中并不会特意加以区分。可是当这两个词放在劳动法中,却会产生极大的不同。如果你一不小心弄错的话,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很多公司在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时候,往往也是把解除和终止混淆在一起。▌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共同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随风而逝,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烟消云散。所以在
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解除,守约方除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守约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号:(2015)民提字第162号二、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您好,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条关于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是“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1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没有上述期限的,则应当由解除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一、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多久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适用于排斥期,撤销权的规定是: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无权再行使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签好合同,李某当即把100万元付给了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李某以其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李某已经向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张某的主要义务是将房屋过户给李某,即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因此,张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实质上
一、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裁判要旨:一、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二、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
合同解除,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其中一方在该合同权利义务尚未终止前向另外一方作出的解除且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协议解除。在本期分享中,本律师向各位介绍的内容是关于单方解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约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
一、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过了能否要求对方依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权除斥期过了后,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不影响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1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