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
险种由三项扩为全部五项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柱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了强制缴纳的范畴,“以前的都是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也只规定了养老、医疗和失业,并没有规定这两项。”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助理果-佳也持同样意见,果-佳表示,将工伤与生育险纳入强制缴纳的意义在于增强了非公有企业职工、小企业职工及农民工的保障。
“之前的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这使农民工等很大一部分群体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而新规草案则用法律形式弥补了这一缺失。”
申报时限和缴费方式更灵活
草案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
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细化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删去原办法有关不能即时审核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义务。
缴费方式从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代扣;同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划缴和告知义务。
此外还完善基金管理。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保
可强制划拨账户或查封财产
据**社电《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1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是2‰,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缴费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关社保费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收取滞纳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社保情况而定。【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
《山东省社保费征缴政策》关于征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在山东省,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单位是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单位应当依法到当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证,社会保险费用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公司虚假申报税款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且使用各种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
对于缴交社会保险的情形,即使没有缴足年限,仍然可以在退休时领取退休金,而不能要求社保部门退回社保费用。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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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1、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
纳税人不按地税部门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对税法规定存在着片面的认识。有的纳税人认为,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由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以房地产项目为核算单位的,在项目竣工决算实现销售前出售的商品房无法准确确定其扣除项目金额,也就是说无法正确计算增值额,最终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或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要等项目竣工决算实现销售后才能确定,因此,
您好,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
1、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要缴纳全部社保险种即“五险”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看,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只要缴纳“一险”即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其他“四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未提及。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
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3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社保知识】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一、适用范围个人参保缴费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三)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
您好,建议问一下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