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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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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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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3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社保知识】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个人参保缴费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所需材料

办理个人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

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时间

个人缴费人员办理申报缴费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四、特别提示

对于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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