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A公司向原告张某某借款480万元,被告汪某某自愿为A公司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后A公司逾期未还款。
2018年8月4日原告张某某将A公司、汪某某诉至某某人民法院,被告汪某某、闵某1在知晓要对A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10日与被告闵某2、邱某某恶意串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闵某1名下位于夷陵路130号房产一套,汪某某名下位于港虹路房产一套虚假抵押给被告闵某2、邱某某,并于2018年8月11日到某某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
某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480万元,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汪某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告汪某某、闵某1恶意转移资产导致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4月29日,被告汪某某又与其妹妹汪海蓉恶意串通将其在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汪某某的妹妹。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原告认为,被告汪某某、闵某1与被告闵某2、邱某某恶意串通转移资产,导致原告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告汪某某、闵某1与被告邱某某、闵某2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2、责令被告汪某某、闵某1、邱某某、闵某2办理撤销闵某1名下位于夷陵路130号、汪某某名下位于港虹路等2套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一、原告张某某作为第三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张某某作为第三人有权申请确认四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不打破合同的相对性明显就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因此原告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某一合同的非法侵害,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二、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是否认定无效。
《借款抵押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告闵某2、邱某某并未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将102.5万元的借款支付给闵某2、邱某某。
被告闵某2辩称《借款抵押合同》实际从2016年开始就在履行。但从被告闵某2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据上看;其一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规定,证人证言应该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
其二所有的证明和银行账款记录都显示被告闵某2从其他人处借钱给闵某1,然后由闵某2向案外人还钱。闵某2的上述说法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
闵某2支付的102.5万元的借款不可能全部都是找案外人借的,闵某2在庭上也表明自己的经济实力不错,那么这102.5万元借款中应该有部分是直接从被告闵某2、邱某某的账户转至被告闵某1、汪某某的账户上。
但实际上被告闵某2提供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笔款项是闵某2、邱某某直接支付给王某某、闵某1的。这102.5万元的借款实际并没有履行,四被告之间明显是恶意串通签订的虚假《借款抵押合同》。
宜昌市某某人民法院判决:
一、确认2018年8月3日被告汪某某、闵某2与被告闵春梅、周波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二、责令被告汪某某、闵某2与被告闵春梅、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行政关机办理撤销汪某某、闵某1名下位于夷陵路130号、汪某某名下位于港虹路等2套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自始无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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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亲属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但实际并未支付借款。借款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抵押权被撤销。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与他人签订损害合法权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经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的,当一方用欺诈、胁迫的手段逼迫对方签订合同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都是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无效、需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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