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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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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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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核心提示:出售方在已有判决确定其应协助第一买受人过户义务的前提下,在上诉期间将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二买受人,明显存在不履行该合同义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主观恶意明显。

第二买受人购买房屋的行为表现不符合一般善意受让人的客观特征。多种迹象表明第二买受人与房屋出售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并且能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出售方与第二买受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5年,出售方陈某、杨某将名下的回迁房出售给第一买受人李某,双方约定先付一半房款,在房产证交割完毕后支付另一半房款。

2019年,陈某、杨某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但拒不配合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故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陈某、杨某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陈某、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陈某、杨某将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二买受家谢某,并在短时间内将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

为实现合法权益,李某委托我所律师申波、郑凌凤律师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在起诉之前,律师对涉案房屋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诉讼,防止涉案房屋再次被转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从出售方的行为,以及第二买受人谢某未看房、未约定中介费、未索要房屋钥匙、支付房款等多个不符合一般善意受让人的行为,对陈某、杨某、谢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进行论证。

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的观点,并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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