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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关于超龄农民工工伤待遇的回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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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关于超龄农民工工伤待遇的回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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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超龄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一)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标准是相同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聘用的超过法定的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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