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发[1979]8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9-11-12 施行日期:1979-11-12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 国务院正文 我们党的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一向具有艰苦朴素、与人民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这是我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由于封建特权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和毒害,党内有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求私利,生活特殊,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使党的威信受到损害。 目前,我们党正动员和率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克服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严重困难,向着祖国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进军。在这个关键时刻,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自觉地以身作则,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起模范带头作用,与人民同甘共苦,这对于团结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此,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对平均主义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并保证工作需要,对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的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宿舍 (一)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凡拖延不迁者,其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电费 (一)高级干部宿舍,除按规定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积收取房租。对个人占而不用,别人也无法使用的房屋,原则上照收房租。 (二)水电费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别装电表、水表的,根据水电的实际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摊。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家适当配备,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二)凡高级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今后一律由个人自理。原公家已经配备的,一律按市价合理折价处理给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无偿占用,化公为私。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乘坐里程收费。 (二)火车: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车包车;部长可乘坐火车软卧包房。上列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火车专列。 (三)飞机: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部长因公外出,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专机。
五、服务人员 (一)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宿舍,配备服务员、炊事员各一人。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适当增加者,应经过批准。 (二)部长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如因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增加一人。原配备的警卫员取消。 (三)65岁以上的副部长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 (四)在上述规定人数内,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公家按规定发给自雇费。
六、出差、出国和外出休养 (一)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或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用自理。 (二)高级干部出国访问,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者外,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属。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可携带家属陪同照顾,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招待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得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得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 (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
七、文化娱乐 (一)原则上不准为个人组织专场电影、戏剧以及其他文娱活动。如为个人放映电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为高级干部设特座。 (三)为高级干部集体放映电影一律售票,如放映不宜扩大范围的“内部参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场。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文娱活动,高级干部及其家属子女参加时,要同群众一样照章购票。
八、不请客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不得以试用、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零星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略) 十、遗属的生活安排 高级干部逝世后,对遗属的生活安排问题,由民政部制定具体办法,颁发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政协主席、副主席等高级干部。军队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由中央军委参照上述精神另行规定。 关于退休的高级干部生活待遇问题,另行规定。 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高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仅限于清洁能源自采暖用户,集中供暖不在此列。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09-29 颁布日期:1988-09-29 文号:民[1988]安字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3-05-23 颁布日期:198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0-08-30 颁布日期:1990-08-30 文号:组通字[1990]2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11-27 颁布日期:1997-11-27 文号:[1997]政干字第46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5-10 颁布日期:1980-05-10 文号:[1980]政联字第6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4-20 颁布日期:1999-04-20 文号:[1999]政干字1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待遇是和他人一样的,并不考虑高工技术职称,只是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不同,会算出不同的退休费。另外,对于具有高工资质证书,并且在退休之前在岗的,除了普调之外,还可以给予倾斜政策,另外增加退休费。一、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一般来说,企业高工和企业的中级工程师,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区别就在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不同,会算出不同的退休费,但是在退休之后,调整退
关于战时临时动员入伍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79-02-20 颁布日期:197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表彰移交政府安置的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9-11 颁布日期:2009-09-11 文号:民发[2009]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2-06-08 颁布日期:1982-06-08 文号:[1982]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发〔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
关于请求解决生活困难的报告我叫赵,是回龙镇石泥村8组农民。全家三口人,夫妻二人及一个儿子,妻子和我一样,是农民;儿子小学读书。一家挤在一间不足五十平方米的瓦房中生活。一切费用开支,都是靠我夫妻二人辛辛苦苦做农务所得的微薄收入来维持。收入少,人口多是我家的现实情况,加上两个小孩正在读书,所需的各种开销较多,全家在省吃俭用的情况下,也仅能维持基本生计。今年干旱所造成的收成减少,更是给全家的生活带来了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6-02-12 颁布日期:1996-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53-07-08 颁布日期:1953-07-08 文号:[53]内卫[医]财联字第123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6-11-10 颁布日期:1986-11-10 文号:国函[1986]16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2016〕32号 【颁布时间】2016-12-19 【失效时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法发〔2016〕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