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二)工伤康复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十五)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一、管辖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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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11-03-23 颁布日期:2011-03-23 文号:法释〔2011〕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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