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法警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9-01 颁布日期:198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6-14 颁布日期:1985-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 韩耀元 王文利为了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现就《意见》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意见》 第一条规定了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着重解决办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84-01-09 颁布日期:1984-01-09 文号:[84]铁公安字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6-02-12 颁布日期:1996-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2016〕32号 【颁布时间】2016-12-19 【失效时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法发〔2016〕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试穿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0-03-03 颁布日期:2000-03-03 文号:法发[2000]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一、基本要求(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01 颁布日期:2017-11-24 文号:公通字[2017]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7-08-21 颁布日期:1997-08-21 文号:高检会[1997]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17-01-01 颁布日期:2016-07-26 文号:法发[2016]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