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这14种情形包括: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2、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3、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4、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5、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6、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7、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8、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9、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10、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1、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害的;12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3、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14、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今天为您概括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14种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即生效。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即生效!(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
刑事案件这14种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谁能申请赔偿?7种决定不起诉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xxxxxx介绍,在调研和就该《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
一、违法分包的七种情形 违法分包的七种情形如下: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 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有20种,分别是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国库库款;工会经费集中户;信托财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财产;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信用卡账户;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政府财产经费账户;空难死亡赔偿金:党费;特种存款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
一、醉驾不起诉标准,法院醉驾免刑六种情形醉驾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可以分为酒驾和酒驾从重处理两种情况。一)醉驾不起诉标准据《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显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的,并且没有该规定第五条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二)法院醉驾免刑六种情形对于醉驾而言,本身就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血液中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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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判决: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收集证据,属于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
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XXXXXX
属于高考作弊的几种情形 第1条:携带了作弊的电子设备 如果一名考生,携带了作弊的相应的电子设备,进入了考场。在电子设备中储存了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和材料,这样的行为,直接会被认定为作弊。 第2条:抄袭或协助抄袭 在考场上,如果考生抄了其他考生的卷子被发现了,或者帮助他人抄袭的行为被发现了,这2种行为,也属于是高考作弊。 第3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帮助自己作弊 如果一名考生,在考
借条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凭证,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经常有朋友拿着借条来咨询如何索要借条中的款项,但是作为律师,必须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借条生成的过程,否则,有些时候,即使有借条的存在,也未必能实现借条中的债权。今天在这里,向朋友们介绍: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的7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处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一种己经预见到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但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未实际实现的财产利益,称之为预期可得利益。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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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补充。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再28号)民事判决,确认了法院调查证据而未调查收集属于程序违法行为,该判决观点如下所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林某作为元华公司法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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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