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两个儿子李某1与李某2。丰台区×路×号院×楼×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该房产系军队房改成本价购买,该房屋系李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
李某于2010年5月10日去世,刘某于2010年8月12日去世。李某与刘某均未留下任何遗嘱。李某去世后,总后北京丰台第一干休所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李某同志的丧葬费为72876元,6个月生活补助39798元,两项合计112674元,于2010年5月12日由李某1、李某2签字领取,特别抚恤金1.5万元,于2011年5月4日由李某1、李某2签字领取。
一次性抚恤金按20个月基本工资计算为121460元,因李某同志曾荣立一等功,具体金额有待民政部门计核后发放。
现李某1与李某2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李某与刘某的遗产,因双方就遗产继承未能达成一致,遂形成本案诉讼。
丰台区×路×号院×楼×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系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一审法院曾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但因该房产系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根据国家现行关于军产房的规定,无法进行交易,故无法进行评估。
因本案涉案遗产的特殊性及抚恤金如何分割问题比较复杂,故本案经过两审终审,最后判决如下:
驳回李1、李某2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李某1与李某2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9年12月31日颁布的(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
故李某1与李某2作为李某与刘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所有遗产。
2.军产房如何继承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购房者去世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故本案中李某1与李某2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军产房。
1)按份共有
鉴于军产房的产权性质特殊,虽然已经获得房屋产权证,但上市受到准入制的限制,难以作价,考虑到继承人对实际分割房产的意愿,可以仅对房屋份额进行确定,故仅对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分割后形成按份共有状态,并对居住权予以确定。
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认为,遗产房屋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以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故法院选择在该案中只确认了各方对该讼争房屋所享有的份额。
2)货币分割
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在诉讼中依当事人的评估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现值,或各方在诉讼中对房屋现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据此确定折价款数额及确定房屋的具体归属,由获得房屋产权方根据份额向其他方支付折价款。
如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被继承遗产不宜分割,但各继承人不愿意保留对遗产的共有权。
此房虽为经济适用性质,不能上市交易,仅能居住继承,故由获得房屋产权方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
3)确定居住权或不予处理
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部分法院认为该房屋不具备产权分割条件,仅分割居住权;同时也有法院认为该房产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其权属尚未确定,因此对该房产的处分请求不予处理,可在条件具备时另行起诉。
4)本案中军产房的继承方式
本案涉案房产丰台区×路×号院×楼×号房屋即军队房改房,因其特殊性目前无法上市交易,无法通过评估确认市场价值,因继承人之间亦无法就涉案房屋的价格协商一致,故不能够按照货币分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不1999年12月31日颁布的(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即实行上市准入制。
虽然并不禁止在婚姻、继承等家事关系中流转。但是总后勤部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政策出台,故诉争房屋不能准入市场,也不能更名过户,如对该涉案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分割后形成按份共有状态,则将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该结果与现行政策相悖。因此,也不适合对涉案房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在目前阶段,应按总后勤部政策处理为妥,即维持目前的共有状态,双方可待相应政策变更允许后,再行提起对该房屋的继承诉讼。
2、抚恤金分割问题。
因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系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而李某1、李某2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属被抚恤对象。一次性抚恤金121460元,因李某曾荣立一等功,具体金额有待民政部门计核,现尚未发放,故双方可待条件具备时另行起诉。
【法律条文】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
第四条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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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要想买卖那必须先改变其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才能上市交易。军产房一般是指在军队使用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军产房是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以军产房是不属于私人的。而军产房改房就是在军产房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成本进行改造,并且取得军产房的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1、去世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2、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子女死亡,其继承权依法不存在,所以不能再继承遗产。但是子女死亡的,遗产还可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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