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中,投资者起初是奔着投资去的,结果几年之后,不仅没有盈利,甚至连管理权都没碰到,于是要求退出合伙,往往是要求合伙事务执行人分割财产、返还投资款 。
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因为需要合伙清算或终止才能返还;就算清算和终止后,能返还的钱也是所剩无几,有些说不定还有很多负债,而且司法实务中个人合伙的账目往往不像公司那样正规,甚至无法审计。
因此,在无法查清是否盈余的情形下,无法判定是亏损还是盈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分割财产、返还投资的请求往往以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为由,不予支持。
一种裁判观点认为,个人合伙往往由合伙事务执行人控制,如果合伙事务执行人未定期公开账目,无法提供财务账目应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理应向投资者分割财产、返还投资款。
一、个人合伙是否存在清算程序的问题
《民法典》的“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对个人合伙的定义以及权利与义务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虽然该章的条款中并未直接出现清算的字样,但其中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八条实际上描述了清算这一行为。
在《民法典》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二、个人合伙未经清算,能否要求分割财产、返还投资款的问题
1、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不可以要求返还投资款:
再审申请人陈灿清因与被申请人何家进、何家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申115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再审认为:陈灿清请求返还2400万元投资款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
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案涉2400万元投资款是否应予返还。 (1)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一、二审中,陈灿清与何家进、何家旺均认可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对外进行投资,在达成口头协议之后,陈灿清将2400万元支付给何家进、何家旺,何家进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白庄采区原承包经营者曹忠国支付了2400万元。
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双方均有合伙投资的意思表示,且完成了对外投资的行为,故陈灿清与何家进、何家旺之间成立合伙投资法律关系。
至于《增资扩股合同书》系何家进、何家旺与案外人白庄采区原承包经营者曹忠国签订,非陈灿清与何家进、何家旺之间的合同,陈灿清主张该合同无效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2)案涉合伙投资法律关系是否终止或者解除。本案中,陈灿清与何家进、何家旺约定投资采矿项目并实际进行了投资,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不能因为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双方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在投资项目尚未清算或者终止的情况下,陈灿清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投资法律关系终止或解除并请求返还投资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陈灿清虽主张其投资的并非案涉白庄采区,但是仅为其单方陈述,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可以退伙的其他情形,陈灿清与何家进、何家旺之间合伙投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并未终止或者解除。
关于何家进、何家旺返还给陈灿清的400万元款项的性质,鉴于双方构成合伙投资关系且尚未清算,该400万元无论是多投资款项、还是利息亦或是投资回报,都是投资项目内部审核问题,与本案诉请并不直接相关,一、二审判决未予审查并无不妥。
至于陈灿清申请再审提交的关于山西浑源东邦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一审中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由此,陈灿清请求返还2400万元投资款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
2、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可以要求返还投资款:
上诉人亚当因与被上诉人刘久康退伙纠纷一案(2019)鲁民终2471号民事判决书中,山东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亚当返还刘久康投资款人民币9万元,虽表述有误,实体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亚当和刘久康是股东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二、如系合伙关系,亚当应否退还刘久康合伙出资款。
(1)涉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关于亚当和刘久康是股东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问题。本案中,2017年8月11日,亚当与刘久康等6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7方合伙经营餐饮店。该协议系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伙经营协议》约定,7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餐饮店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一、合伙经营项目:各方共同经营露娜音乐餐厅,该店铺工商登记名称为阿拉丁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等,登记股东为毕家铭。此外,《合伙经营协议》还对亚当与刘久康等6人的合伙经营项目、合伙期限、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伙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依据上述合伙经营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亚当与刘久康之间建立合伙关系。亚当主张刘久康系阿拉丁公司隐名股东,本院认为该主张不成立,理由有三:
1.阿拉丁公司登记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而《合伙经营协议》签订时间系2017年8月11日,协议签订时间晚于阿拉丁公司登记成立时间。
2.阿拉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亚当,股东为毕家铭,持股100%。实缴资本为0元。可见,刘久康并未实际对该公司出资,该公司也未实际经营。
3.刘久康和登记股东毕家铭未签订协议,刘久康也没有参与阿拉丁公司的经营。亚当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久康系阿拉丁公司隐名股东身份。因此,亚当关于刘久康系阿拉丁公司隐名股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亚当应否退还刘久康合伙出资款问题。本案中,《合伙经营协议》中约定的7方共同经营的露娜音乐餐厅,现已停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伙事务不能完成,符合《合伙经营协议》第八条第1款第4项的约定情形,合伙解散。
依照《合伙经营协议》约定,亚当系合伙餐厅的实际经营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其有义务提交经营期间的账目材料以证明合伙投资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但其并未提交。
亚当应对露娜音乐餐厅盈亏状况无法查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合伙经营协议》第九条第4项和第5项的约定,亚当应对其他合伙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为履行《合伙经营协议》,刘久康共汇给亚当人民币9万元,亚当应全额赔偿刘久康实际损失人民币9万元
三、评析
笔者认为,个人合伙关系中,清算程序并非是合伙人退伙时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如退还投资款的前置程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伙财产查明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需结合具体事实,能活运用举证责任。
1、清算是否系合伙分割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退伙时,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对合伙经营财产进行清算,在此基础上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出资份额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
个人合伙经营通常不如公司经营有固定的财务管理,大部分情况合伙事务执行人一人管理钱款的进出。在大部分案件中,双方对清算存在争议。
同时,因存在财务账目不规范的情形,合伙事务执行人往往提供不了合伙期间的账目等资料,客观上也无法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进而清算。
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事实,能够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在诉讼中同时进行清算和分配,不仅能够实现效率,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如果仅仅以未能清算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求,并不能解决问题。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1)在大部分案件中,是作为非合伙事务执行人一方提出退伙并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时,但通常因非合伙事务执行人一方通常不参与经营,未实际控制合伙经营而无法获取合伙经营期间的真实账目信息。
而合伙事务执行人作为实际控制合伙财产信息一方,如合伙事务执行人提出投资已经亏损不能退还合伙投资的抗辩主张,并以此抗辩非合伙事务执行人一方要求返还合伙财产权利的实现,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无不当。
(2)在合伙事项的经营和财务收支状况是由部分非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事务执行人实际管理和掌握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具有对本案中合伙财产具体情况予以真实、完整记载的义务,由于对合伙事务的记载不全面致清算不能,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以上内容由李娅莉律师提供。
有争议!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能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吗?(附相反典型案例) 《民法典》设置了“合伙合同”专章,这是对个人合伙的专门规定,其中的诸多条款相比《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有了新的理念,并且有一些条款规范的问题是原先不曾涉及的,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引出“个人合伙清算”问题,就新规范作出解释和说明。裁判要旨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杨某系某厂职工,在工作时不幸受伤,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为工伤四级;但该厂并每有为杨某购买社保;因该厂不予赔付,后杨某申请仲裁。律师分析: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未购买社保,且工伤四级以上的,可以要求其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
法律规定的“出轨”和我们常说的“出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婚姻法》所谓的出轨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这种同居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重婚”的情形,日常所说的“精神出轨”、“一夜情”、“嫖娼”均不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出轨”。而在出轨这个问题上,无论男方出轨或者女方出轨,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酌情多分,同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男女平等是
单位一直不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五险。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缴纳,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制投诉登记。首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一、个人合伙中,没有退伙协议也没有退伙的结算或清算事实,合伙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个人合伙在未经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三、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四、在投资项目尚未清算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合伙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投资法律关系终止或解除并请求返还投资款缺乏法律依据。五、保管财务凭证的合伙人未在限期举证内提交相关
你好,旅行社不可以就提供的相同服务因旅游者年龄差距而增收费用,所以你可以请求旅行社返还因你年龄超过55而增收的的500元。建议你和旅行社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可以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员工学历造假,企业能解除合同。员工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或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你好,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内容执行
法律分析: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法律分析: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银行先给予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向银监会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手房购房合同签订后可以退,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因为违约退房所带来的损失
为广大妇女、特别是为一生气就动不动带孩子回娘家长住的妇女带来福音:尽管是自己赌气带孩子回娘家的,尽管不是男方赶回去的,也尽管可能因为生气不让男方看孩子,但只要是男方对孩子不闻不问,未支付抚养费,那么,女方就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并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分居生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不受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负担子
公司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非法,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
未成年人自愿纹身,能否要求赔偿【争议焦点】纹身,属于美容,但是又不属于医疗美容,不需要资质资格,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属于法律的一个管理空白点,根据当前“法不禁止,既可为”的精神,纹身后,可否要求赔偿呢。【基本案情】14岁的韩某经常看港台影视,感觉纹身很酷,有时候,在外面玩,看见一些纹身的社会青年,前呼后拥,也非常的神气,一直都希望能够刺个纹身,5月的一天,韩某到一家刺青店,自己主动要求做了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是否能分割的确定办法:如果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能分割。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社保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婚后,工资、奖金等个人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社保俗称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用由单位缴纳
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可得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
一、案例精选贾某(女)与张某(男)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贾某共计向张某转账12万余元。其中,转账数额从11.44元至10万元不等。贾某认为上述转账均为张某向贾某借款,张某则认为并非借款,上述款项是贾某对张某的赠与。贾某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张某返还恋爱期间借款12万余元。(案例来源于平安福州)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某确认2020年6月收到贾某转账的10万元用于偿还网络贷款,
一、前言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众多商业综合体应运而生,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便捷消费体验。近日,笔者接到某位朋友咨询,其在某知名家居卖场中一家提供家装服务的商户进行消费,预付定金5000元(注:定金系在商户要求下直接微信支付至商户,未经过商场),付款后,商户迟迟不来提供服务。后商户跑路,无法取得联系,向笔者咨询:能否要求家居卖场先行赔付?二、裁判观点经笔者对此问题进行案例检索
一,通常不会拆迁: 1,修房在前,安装高压电塔在后的,电力部门会考虑安全范围(220的高压电塔只要和民房的水准距离达到5-6米,就是安全范围); 2,如果是建电塔在前,建房在后的,那是自主选择,更不会拆迁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准则》 1,各级电压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准和垂直安全距离分别为:35千伏,3米和4米;110千伏,4米和5米;220千伏,5米和6米;500千伏,8.5米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