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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可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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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可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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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记股东之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做出判断。

因此,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做为被执行人时,其持有的股权可以强制执行。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只能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因此,即使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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