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持股股权是谁的
这个要看代持股协议的内容了。
二、代持股权是什么含义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三、“空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代持委托方虽然通过别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风险,但代持后的风险却随之而来,而且,这种风险有越来越大的可能。
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事情发生了变化,变得“说不清楚”,比如,有些人会突然“犯起糊涂来”,会和委托人讨论谁是真正的出资人。
比如,当代持股人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权用来还债。这时候,真正的出资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无奈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这个代持股的情况下的话,这个股权应当是须按照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来进行确定的,因为有的时候对于股权本质上来说的话,还是属于实际出资人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一般而言,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于代持股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2、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以上就是外资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温馨提示】若
【事件经过】 代驾公司司机王先生告诉笔者,他有一次夜间代驾时,由于天黑看不清路面,拐弯时撞到了护栏,在车上留下一小条痕迹,车主要求赔偿。“最后我没要这次代驾费,算是了了吧。”“跟公司报告的话会有损失补偿吗?”“不可能的,告诉公司没准儿还得给你上堂课呢。”王先生说。 e代驾公司的张经理表示:“出了交通事故我们都会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如果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会先掏钱赔偿的。”张经理说,如果是代驾司机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例1:小李于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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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例1:小李于1月8日
上市公司股权分配的规定如下: 1、一般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进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 2、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还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来不断提升,甚至可以达到控股的股权比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专业分析:职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职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职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职工持
大股东持股比例是:1、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大股东;2、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为大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五十的股东为控股股东。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
股权代持在我们身边已经很常见了。我也接到过几位朋友关于代持的咨询,很多朋友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做显名股东,于是找亲戚朋友为自己代持股权。他们之间通常要签订一个代持股协议,比如张三让李四代持他的股权,当然也有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代持的。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捋一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实际
提供全日制劳动的,原则上需要签订。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的,可通过微信咨询(同手机号),急事可电话咨询。
咨询者,你好!通常来说,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从事民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承担如下民事法律责任:1、因经营过错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公司财产需承担侵权法律责任;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罚款、拘留甚至刑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的回答为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是多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双方自由协商。股权代持的风险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
1.红利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根据上述规定,现金分红、送股等属于孳息
代签字必须经过授权,比如有合法委托书(需要本人签字确认的),或者有法定代理权(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籂骇焚较莳记锋席福芦签你自己的名字。如果无授权委托书的,签谁的名字都没有效力的。综上所述,我们对于代签合同是谁的名字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
在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存在: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而名义股东不承认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或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已达成了显名的合意,但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成为股东。这类纠纷又该如何解决?一、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如何显名?1、对于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一般是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
代持股协议公证流程:1、代持股协议公证去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可受理公证处办理即可;2、办理股权代持协议公证时候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名义代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婚姻状况的证明、公司和公司股东所出具的知悉代持状况的有关证明、代持股权所在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所盖公章、有关的转账证明、出资付款的证明以及股权代持协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
法律分析代持股协议公证应当向当地的公证处提交申请,并提交代持股协议、双方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公证之后可以提升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若是不公证,代持股协议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