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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安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三)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
三、下列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 (一)本规定实施以前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作出的生效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 (二)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四、本规定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 一、裁审衔接 1.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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