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2018年11月14日 鲁高法[2018]94号)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出庭:
(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
(二)法庭未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
(四)侦查调查搜集的证据与审理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
(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
(一)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之间内容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
(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
(三)鉴定意见疑点明显、鉴定文书阐释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
(四)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五)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应当出庭:
(一)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
(二)需要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
(三)庭审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需要协助的;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出庭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五日前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六条 控辩双方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另一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并就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相关人员出庭。
无法通知或者侦查人员、鉴定人无法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方。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进行必要性审查时,可组织控辩双方对出庭人员名单、拟证明事实及发问提纲等内容交换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准许出庭的,应当在庭审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控辩双方可以撤回出庭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同意,并在庭审时将申请方的出庭申请、撤回出庭申请的事由和决定的理由予以说明,记录在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和准许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于开庭三日前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送达出庭通知书。
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出庭。
第九条 侦查人员、鉴定人所属单位或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指派其他参与案件侦查、鉴定或者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在征求申请方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条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熟悉案件鉴定材料及鉴定背景情况,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和重点,必要时可借阅相关卷宗及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为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一条 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向法庭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有专门知识的人还应提交能够证实其具有作证能力、专业资质的材料。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的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在开庭前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视频等方式出庭,也可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侦查人员、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出庭义务后仍拒绝出庭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
有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应当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方有权重新委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侦查人员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安排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准许侦查人员与被害人、证人相互发问。
侦查人员的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相矛盾的,侦查人员应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经法庭准许,委托人可以拒绝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或取消委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害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使其因出庭作证受到不公正待遇,不得以职务关系影响作证。
第十八条 侦查人员、公职鉴定人因出庭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由其所属单位依照单位所属地的同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其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同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给予适当报酬,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部级标准,报酬按照12000元/人·日;
(二)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或在本省范围内一定专业领域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司局级标准,报酬按照8000元/人·日;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的,或在本市范围内一定专业领域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报酬按照4000元/人·日。
前款费用标准,不足半日的按照半日计算,超过半日不满1日的按1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和各类辅助设备设施,充分保障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充分保障相关人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法释〔2011〕12号(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10月27日)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及时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受立案1、对轻伤害案件,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轻伤害犯罪行为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量刑起点,要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基准刑,要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增加相应刑罚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但法定刑幅度包含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准刑可以超过十五年有期徒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司法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辖区内的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当事人、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一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第一个量刑幅度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2018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联系方式:0531-68886666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10年12月03日10时04分(2010年1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
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 一、裁审衔接 1.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内容是什么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7月3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逐级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
一、《变更、追加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特别是规定了因分配取得执行债权和因受让取得执行债权的继受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这将促进涉诉债权的交易。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最新修正全文内容)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依法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全省执法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8年5月7日总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