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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10年12月03日10时04分(2010年1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量刑起点,要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基准刑,要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增加相应刑罚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但法定刑幅度包含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准刑可以超过十五年有期徒
(一)高级人民法院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70万元以上至3000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2018年11月14日 鲁高法[2018]94号)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诉人、当事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10月27日)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及时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受立案1、对轻伤害案件,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轻伤害犯罪行为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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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2018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再审申请书可以交给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交给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省高院驳回的再审裁定可以向最高院申诉。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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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听证会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1、准备阶段。2、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3、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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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开听证会的目的有哪些 1、法院开听证会的目的如下: (1)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执行公开; (2)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但是,为保障执行的效率,法律并未规定所有执行案件均须召开听证,法院应视案情而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您好,您这边具体是什么类型的案件?现在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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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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