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发文字号:赣高法【2020】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0-08-19 施行日期:2020-08-19 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3〕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2014年1月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2014年1月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年1月1日
(赣高法[2017]108号,2017年6月27日印发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
(苏高法〔2013〕328号 2013年12月5日)为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醉酒驾驶行为,规范醉酒驾驶案件的办理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我省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形成了若干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标准 1.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对其进行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10月27日)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及时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受立案1、对轻伤害案件,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轻伤害犯罪行为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
民航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包机安全保卫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7-27 颁布日期:2017-07-27 文号:民航发[2017]10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5-28 颁布日期:2012-05-28 文号:发改经贸[2012]15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12-02 颁布日期:2016-12-02 文号:银监办发[2016]17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3-09 颁布日期:2012-03-09 文号:财行[20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幅较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一庭经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
甘肃省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9-02-01 颁布日期:2007-01-18 文号:甘价服务〔200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8-23 颁布日期:199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11月17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各区、县法院民庭: 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2-24 颁布日期:199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10-20 颁布日期:2003-10-20 文号:法发[2003]1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6-02-06 颁布日期:2006-02-06 文号:法发[2006]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司法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辖区内的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