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数据分析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呈增长的态势,特别是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打骗打虚”两年专项活动以来,该类案件更是呈现爆发性增加,而且涉案的金额频频刷破记录。
虽然,有时会爆出侦查机关破获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但毕竟是少数,而涉案金额一、两百万元(税额在二十万元左右)或者三、四百万元的是绝大多数。
因此,辩护律师在介入办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过程中,一般会考虑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与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取保候审只是限制并未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使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在司法实务当中,取保候审往往比较难,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处于羁押的状态。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的概率是多少呢?
是否容易取保?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概率又是多少?下面笔者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检察文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率,以及取保后的不起诉率进行梳理:
检索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检索期间: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索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取保候审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文书类型占比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检索了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检察文书,共计有6311份,其中:起诉书为3077份,约占48.76%;
不起诉决定书为3234份,约占51.24%。
根据搜集到的检察文书得出的不起诉率51.24%,这个概率明显高于其他常见犯罪的不起诉率。笔者搜集了同时期的诈骗罪、盗窃罪的检察文书,其中:诈骗罪的检察文书共计72657份,起诉书60878份,不起诉决定书11779份,不起诉率为16.21%;
盗窃罪的检察文书共计178711份,起诉书163551份,不起诉决定书15160份,不起诉率为8.48%。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的概率
通过对631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检察文书的整理,其中有1384份检察文书的当事人是被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概率约为21.93%。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后的不起诉率
通过对1384份取保候审的检察文书进行分析,其中:取保候审后起诉的有356份,约占25.72%;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有1028份,约占74.28%。
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概率为74.28%,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了。
而这些不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相对不起诉,笔者曾对江苏省、浙江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检察文书进行分析,并撰写了《江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浙江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两篇文章,相对不起诉的占比分别为78%、98%。
四、结语
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的分析整理,我们可以看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取保候审率为21.93%,而取保候审的不起诉率为74.28%。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据是基于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检索到的检察文书为样本统计出来的,存在检察机关未将全部检察文书上传的可能,未上传的检察文书对数据存在影响。
因此,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来说,应尽可能地争取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主要运用第二项作为取保候审的理由,为之后争取相对不起诉打造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例如: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从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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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汇总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直辖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涉及到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主、从犯的划分规则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表现出虚开税额巨大,虚开的税款数额一般都超过250万元,涉案人员众多、专业化等特征。而虚开的税款数额是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单位犯罪的认定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5刑初542号一、基本案情2015年3月1日,乡某乙在被告人乡某甲的指派下与他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甲镇某某大道XXX号(厂房1)二楼之一,3月12日进行工商登记在上述地址成立广州A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乡某丙,公司
可以,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取保候审条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取保候审到期后可以争取不起诉。这会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况当中:存疑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是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在一年的取保候审期限中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搜集到有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嫌疑人将不会被起诉
在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包含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一般来说,不起诉概率较低,但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的,还是会不起诉的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具体情况如下 取保候审时间一般为3——6个月取保候审结束后,3个月之内下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由当地检察机关下发,由检察机关做出决定下发了不起诉决定后,该案即已结案!!
关于取保候审后不起诉会有案底吗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是因没有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属于法定不起诉,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如果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而不起诉的,会留下案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一、检察院取保候审不起诉几率否要起诉与取保候审没有必然联系,更没有几率可言。而是要依据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而定,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就会不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的;2、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需要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是因没有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属于法定不起诉,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如果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而不起诉的,会留下案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
一、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在取保候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
案件事实:A公司是上海市某区的财税管理公司,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增资验资、变更注销、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等。因为A公司介入该行业时间较早、服务好,所以当地有超过千家小微企业在该公司代理记账、申报税款。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为李某所实际控制。在此期间,因为业务发展需要,李某组织公司的业务员利用A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名称或者个人名义,向代理记账、申报税款的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首先是税务局立案检查,确认虚开后移交公安局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税局配合对虚开发票做行政定性,然后由公安部门做刑事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
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行为,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增值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在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以下三种情况就不宜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1、甲、乙双方以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盘锦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线索,并立案侦查。经侦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6月至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向福建四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掩盖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指使公司员工赵某制作虚假销售合同,福建公司以累积的方式向盘锦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满足合同上的金额,打款过程中,福建公司每打过一笔,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是: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