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援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法条由来
《民法典》第122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沿用《民法总则》第122条,未作修改。本条规定于民事权利一章,重点在于强调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不当得利之债权。
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形成了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三、裁判规则
1.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要旨:判断受益人是否享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有的财产利益与发生利益变动后所应有的财产利益相比较而决定。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属于消极获利。
信贷人员代为清偿该笔银行债务遭受的财产损失与借款人、担保人被免除的借款债务均是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借款人、担保人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而受益,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必要开支,一方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予以返还—
案例要旨: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3.主播操作失误导致直播带货资金被划扣,因直播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与店主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要旨: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时正确填写PID码不仅是平台对主播在直播前的义务性要求,也是保障主播能及时获得交易佣金的一种技术手段。
店主邀请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并约定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推广,因主播未输入PID码,根据直播平台对于佣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导致带货资金被平台划扣给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店主的损失与平台账户对应公司主体获得款项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4.得益者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得益者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要旨:老人基于与对象的恋爱关系以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为恋爱对象的子女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屋并获得居住权。
老人花费金额巨大,超越正常人际关系间的赠与数额,且无赠与意思表示,双方发生纠纷关系交恶分手后,对方得益的原因已经消失,且作为案涉房屋所有者,再继续占有老人付出的金钱或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5.不当得利中善意受益人所获利益不复存在,不负有不当利益的返还义务
案例要旨: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善意受益人对受损人所负返还义务的范围问题,在法律性质和基本权利义务结构上,与占有关系中占有人与权利人间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具有相似性,可类推适用,即不当得利关系中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应当以现存利益为限,当现存利益不复存在时,该善意受益人不再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四、司法观点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一般而言,获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a)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的取得。
(b)财产利益的取得。如占有利益的取得。
(c)财产权利的扩张。财产权利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的范围,例如,因为添附而扩展原有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担保物权的范围等。
(d)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对于财产利益的限制的解除,使权利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附加于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的消灭,使所有权回复到完全所有的状态。
(e)债务消灭。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使债务人的财产负担减轻。
(2)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关于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统一说与区分说的观点。
统一说认为,无法律根据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于任何情形下的不当得利的构成,均应作统一的解释和说明。例如,有学者认为,违反公平即为无法律根据,“公平观念为近现代法理和立法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均附加‘不当’或者‘无法律上的原因’要件的理由。
总之,不当得利以调节财产变动发生的不公平现象为目的”。也有学者认为,判断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的根据,要看构成财货转移基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这种法律关系并非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贯穿于民法典,而且也贯穿于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与财货转移有关的各个领域中。”
主张区分说的观点则认为,应当区别各种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才可以满足不当得利制度的需要。区分说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以及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前者是指因给付目的欠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包括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以及解除等情形。该类型的不当得利之所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因为给付人并没有实现其给付的目的。
后者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侵权行为、误信管理(即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等。
此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是指这些不当得利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其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决定了获利方的求偿范围。我们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直接因果关系要求一方获益与他人受损必须基于同一事实;而牵连关系则应理解为“取得利益与他人受损二者发生的原因事实之间的关联”,在判断上应遵循“若没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人不至有损失发生,应当认定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则。
例如,甲盗窃乙的财务向丙抵偿债务,此时乙的损失与丙的获益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牵连关系。另外,关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是指受损失的人利益减少,既包括其财产数额的减少,也包括其财产数额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2.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而非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收益是物的,应当返还原物及所生孳息。
原物因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等原因不能返还的,应当返还代位物或原物等额的金钱。《德国民法典》第818条规定:“取得之利益因其性质不能返还,或者受领人因其他原因至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当偿还其价额。”
关于此时返还的标准如何确定,存在客观说和主观说的不同观点:客观说认为返还价额依据客观交易价值定之;主观说则认为价额应就受益人的财产加以计算,其在财产总额上有所增加的,皆应返还。
这两种观点涉及对不当得利人利益和利益受损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我们认为对此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适当区分不当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如不当得利人是善意的,应当适当倾向于不当得利人的利益;如果不当得利人是恶意的,则应当倾向于保护利益受损方的利益。
例如,甲将不当得利取得的货物对外出售。如果是高于市场价售出,且甲为善意,可以按照市场价作为返还标准;若甲为恶意,则可以实际收益作为返还标准。
如果是低于市场价售出,且甲为善意,可以实际收益作为返还标准;若甲为恶意,则可以市场价作为返还标准。
五、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来源 |法信)
一、法律对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简述刘X知道梅X在找工作,遂找到梅X告知其可以为梅X安排工作,共计收取费用24万元,之后一直未兑现承诺。经索要,刘X退还10万元,然后开始失联。故梅X通过法院依法诉讼索要。2、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刘X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梅X14万元。3、律师点评民事不当得利与刑事诈骗犯罪存在相似的地方,可以优先去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4日,由于某种原因,某公司向张某转账汇款80万元。2016年12月20日,某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80万元。法院认为,因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与张某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生效。2017年5月16日,某公司又以张某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款项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其转
不当得利返还的利息怎样确定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般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得利债权人得向无法律上的原因,致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的人,请求返还得利。据此,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他方受到损害、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规则过于一般化,落实到给付型不当得利,还应当进一步具体化。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 1.“
一、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
在出现自己权利受损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对方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一定赔偿的,但是在出现遗失等等情况的时候,就需要了解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可以主张利息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二审裁判的条件 返还不当得利是包括利息的。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收取不当
一、案由不当得利和返还原物的区别 不当得利的案由只能是不当得利纠纷,返还财产、借钱不还、诈骗等都不属于不当得利,不能属于不当得利案由,如果什么都当成不当得利案由那么胜率大的官司可能会输。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
在当今社会上,利益一直都是人们会出现纠纷的事情,盗窃等等行为也是会出现的,拾金不昧的行为都是需要得到表扬的,那么不当得利不返还的后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当得利不返还的后果 (一)不当得利不返还的后果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后果是: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有可能因
一、不当得利拒不返还怎么办 可以进行起诉。法院判决应予返还及利息、孶息,扣除必要的保管费用支出。判决后还不返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毁坏、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故意毁坏财物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类型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类型有:因权利受损人的给付行为,使得受益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的情形,即给付型不当得利;或者除给付行为以外的,因其他行为、法律的规定、某些事件而引起的,使得受益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的情形,即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 不当得利只有在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如下情况下,当事人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排除情形: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收养而被解除,不再负担。若该养子女仍赡养其生父母,则属于尽道德义务,对于因此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 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
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有:1、不当得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占罪;2、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受损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当得利拒不执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3、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的,受损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
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是什么勿把不当得利作为万能案由,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只能是不当得利纠纷,借钱不还、诈骗等都不属于不当得利,不能属于不当得利案由。案例:甲与乙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2月,甲向乙的账户转入3万元,后乙将该笔钱款用于买车。同年8月,甲乙两人分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万元借款。在庭审中,乙辩称3万元系甲对其的赠与。甲因苦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故向法院申请撤诉,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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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1、不当得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占罪;2、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受损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当得利拒不执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3、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的,受损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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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9年3月3日,原告XX向被告XX实际借款13350元,砍头息在原告的借款中预先扣留。随后原告XX每月按时偿还利息最高达22.5%。截止2020年9月,原告XX又向被告XX借款36500元,在放贷过程中被告以不同的虚设名目变相收取“逾期费”,截止2020年10月,朱XX向张XX共计转款17万元。故原告XX起诉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不当得利。办案经过:当事人来律所面谈并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