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侵占雇员保险金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张先生与段女士夫妻二人为雇员王先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张先生和段女士以受益人的身份占有了保险理赔金。
一无所获的王先生将保险业务员马女士诉至法院索要保险金,马女士被法院判决需支付王先生保险金之后将两位雇主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15万元保险金。
日前,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保险金15万元。
原告马女士诉称:“我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被告张先生是北京一运输公司业主,曾委托我为他的雇员王先生上了一份国寿意外伤害999急救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另保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06年2月,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右腿截肢后于2007年4月17日委托我到保险公司代为申请理赔,保险理赔款共计15万元。
我领到上述15万元后,二被告以保险费由其运输组支付为由,向我索要保险理赔款,我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及对二被告的信任,于2007年将保险理赔款分四次给付了段女士,并出具了收条。
但之后二被告拒绝将15万元保险理赔款交付给王先生。后王先生将我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返还王先生应得的保险费15万元。
因二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二被告返还保险费15万元。”
二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向我们允诺,若给员工上集体保险合同,发生意外后,保险费就由雇主所得,如果没有原告的承诺,是不会给王先生上此保险的,所以不同意返还保险费。”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明确写明有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的记载。雇员王先生在事故中造成截肢,其有权获得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所相应给付的理赔金。
原告马女士不应将受托领取的保险金交付给被告段女士,二被告更不应将此款项据为己有。因张先生的运输组为个体企业,属于家庭共同经营,故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保险金15万元。
一、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被转移怎么执行 不当得利被失利方转移的,如果取得不当得利方不是善意取得的,失利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当得利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一、涉嫌不当得利怎么判1、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当得利方不返还所得的,损失方可以向法院起诉。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小霞,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分,也就是说不会判刑的。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小霞,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
一、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
一、不当得利拒不返还怎么办 可以进行起诉。法院判决应予返还及利息、孶息,扣除必要的保管费用支出。判决后还不返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毁坏、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故意毁坏财物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 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
一、不当得利拒不返还如何强制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人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什么时候会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雇员重大过失酿车祸的,雇主是有权进行追偿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情摘要委托人李先生经被告滕某介绍,与案外人倪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李先生向倪某借款100万元。合同一签订后,倪某委托被告滕某向李先生转账100万元,但滕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李先生转账14笔款项共计仅为70万元。之后委托人李先生与案外人倪某再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李先生向倪某借款10万元。合同二签订后,倪某再次委托本案被告滕某向李先生转
你好。去年因帮信被判了8个月。出来以后被受害人起诉不当得利。请问我需要赔偿吗?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看具体情况。1、被诈骗财物后,无论是否能够顺利追回被骗财物,都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维护合法权益。受害人应尽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关的线索,以促进其侦破案件,以利于被骗财物顺利追回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至1万以上的,依据刑法266条追究刑事责任。
1.不当得利只是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不会判刑,但经人民法院判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1.不当得利只是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不会判刑,但经人民法院判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您好,如果有证据 出轨本身在离婚诉讼中只作为一种过错可以让对方少分财产,法律并未对出轨做出单独的特殊规定。 法定的可以在离婚中得到赔偿的几个情形主要包括的是: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没有证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
1、性质不同,不当得利一般属于民事纠纷,而侵占罪是刑事犯罪;2、承担的责任不同,不当得利承担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给权利人的责任;3、侵占罪承担的是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
1、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一、涉嫌不当得利判几年1、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当得利方不返还所得的,损失方可以向法院起诉。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