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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案例:设施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不能适用《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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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案例:设施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不能适用《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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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因此,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行政机关并未调查涉案建筑土地情况,亦未就涉案建筑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仅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全部为违法建设,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诉强拆决定并未具体记载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建成时间、具体坐落、建筑面积及四至范围等基本事实情况,行为内容极为不明确,无法确定该决定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亦无法确认与被拆除的涉案建筑存在对应关系,故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亦不应具有确定相关建设违法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行申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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