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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批文两年内未未实施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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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批文两年内未未实施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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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1月20日,某省人民政府作出X政地(2009)62号《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区2008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2009年9月9日该区作出X政(2009)52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区2008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并在某村委会进行了张贴。

2009年10月10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X国土公告(2009)7号《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关于某市某区2008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2年5月22日,某省人民政府作出X政地(2012)526号《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市某区2012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同意征收某区某镇某村集体所有土地10.5501公顷。

2013年10月22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2013)141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村210亩地块征收通告》,并于2013年10月23日在《X南日报》刊登发布。

杨某不服该X政(2013)141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村210亩地块征收通告》,认为X政地(2009)62号文件已失效,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杨某主张X政地(2009)62号文件已失效,并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某区人民政府早已超过2年的使用开发期,杨某有权收回土地。

经审查,X政地(2009)62号批复虽载明“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但本案某区政府在接到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后,已在2009年9月9日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某区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经该区政府批准,即某区政府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已开始组织实施该征收土地方案,并不存在超过两年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问题;

某区政府对杨某承包的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不存在建设单位超过2年不使用土地的情形,本案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故杨某该主张不能成立。

评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节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项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没有新的征地批文或合法延期申请,仍然以两年前的征地批准文件进行土地征收行为,是明显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2009年9月9日某区进行了公告,并在村委会进行了张贴。批准区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国土资源局发布等行为,可以证明其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已开始组织实施征地。

某区政府虽未在全部征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未违反上述文件要求,因此批准文件未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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