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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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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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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两年内未实施的效力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征地批复失效的前提条件为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因被征地农户等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具体获得安置,仅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阶段性行政程序,故不能仅以被征地农户等是否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实际获得安置,作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

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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