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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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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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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日渐觉醒,越来越多的企业感觉到劳动用工管理的吃力,特别是一旦爆发劳动争议诉至仲裁,企业往往大概率要承担赔钱的后果,而打官司给企业管理威信带来的冲击,更是不可估量,因此成熟掌握处理员工关系的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介绍一种用工管理的方式——待岗。

待岗,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劳动关系不解除的情况下,让员工暂停工作或拖离工作岗位,给员工一个冷静下来思考进退走留的空间,以便妥善处理劳资关系的方式。

因此,待岗的实质,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而工作内容的变化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所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的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

一、待岗的应用场景。

比如,员工作出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但用人单位缺乏充分充足的事实证据或制度依据,不便直接辞退。

举个例子,某员工在职期间,一方面诱导其他员工随其一起离职创业,从事与公司直接竞争的业务;另一方面,该员工还煽动公司的合作单位终止与该公司的合作,转而与该员工合作,争抢公司的资源。

东窗事发之后,公司的管理层异常震惊,怒不可遏,直接在大会上宣布辞退该名员工。结果可想而知,该员工感觉颜面扫地,愤而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该公司未充分举证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该案例中,公司的处理方式并非尽如人意,如果公司能够换一个思考角度,在相关依据不足的情形下,先暂停该员工的工作,责令其停职反省,深刻检查,待过了一段时间后,再谈离职的问题或许该员工更能够接受一些。

退一步讲,即使该员工将来仍然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公司也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最多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又不能达成一致,贸然解除劳动关系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这种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待岗,让其一方面拿着待岗工资,一方面去物色新的工作,给其一个缓冲的时间和空间,或许最终的处理难度会大大降低,处理结果会更好。

一、待岗的具体操作。

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特定情形下,公司有权安排劳动者待岗。

如有可能,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待岗协议书,明确待岗期限,待岗期间的福利待遇,待岗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等等。

待岗期间应当发放不低于当地规定最低生活待遇,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最后,特别要说明的是,安排待岗意味着劳动者不能通过工作获得正常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的生存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不能无限扩大待岗的应用场景,不能将待岗作为打击员工、逼迫员工离职的一种手段,否则,那就违背了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初衷,反而制造了新的矛盾和纠纷,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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