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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间“相互评分”能否作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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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间“相互评分”能否作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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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有很多企业都在实施员工之间“相互评分”的考核制度,术语称之为360度绩效考核,是绩效考核方法之一,在HR中流行一句话“成也绩效考核,败也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并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有序运转、实现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目标所必需的一种管理行为,运用绩效考核工具要因地、因时制宜,不同企业规模运用不同考核工具,绩效考核主要服务于管理和发展两个方面,目的是增强组织的运行效率、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推动组织的良性发展、最终使组织和员工共同受益。

    绩效考核是指用系统的方法、原理,评定、测量员工在职务上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的成就感,绩效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360度绩效考核其特点是评价维度多元化(通常是4或4个以上),适用于对中层以上的人员进行考核,对组织而言可以建立正确的导向。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都将绩效考核作为对员工奖惩的依据,不乏有些企业以考核评分过低为由辞退员工,那么以考核为依据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呢?

    首先要看企业是否有考核机制,对此企业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否规定考核不合格即可辞退,且对于该制度员工是否知悉,企业的制度或绩效考核的项目必须要向员工公示,或经过员工签名确认。

否则,该制度对员工并无约束力。

     若企业规章制度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在企业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也应当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在调岗或培训后任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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