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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主任独揽大权,将印章私藏家中,擅自盖章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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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主任独揽大权,将印章私藏家中,擅自盖章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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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能担任业主委员会职务的人,一般都是在小区内有一定公信力、有威望的业主。业主基于对其信任,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限交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让其带领大家实施物业管理区域的自治管理。

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上任后权力欲膨胀,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委员共同决定的事项,个人独自做主,损害业主利益。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赋予的权利,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41 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第 55 条规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应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业主大会对外行使权利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内部公共事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将印章私自藏在自己家中,并擅自对外盖章,一旦由此产生责任,造成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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