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张耀午律师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某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分管医疗机构设置、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立等行政审批工作中,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企业、被告人周某、余某等人员的贿金、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及收受本单位干部谋求提拔的现金、黄金饰品,以上,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954.6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李某、周某、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被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李某在被留置初期未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在查证的大量证据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多次受贿,可酌情从重处罚;赃款全部追缴在案,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2、被告人周某、余某系共同犯罪,相互配合,不分主从;周某、余某接受调查初期未能如实供述,后交待行贿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次犯罪,主动预缴罚金,经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因被告人李某行贿行为系《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并处罚金。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2、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3、被告人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4、收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受贿赃款174954.6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律师在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就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听取其意见;律师详细地向当事人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行贿罪、受贿罪证据认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规定。
律师每次会见后都按照律师事务所里的规定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且每隔一段时间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企业中,对于虚开税额、金额都达到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将会数罪并罚。那么,构成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任某1,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8年3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凯,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1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情节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因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被拘留,经鉴定,涉案货值过百万。家属自行沟通取保无果后,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介入。经阅卷、向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检察官同意本案当事人构成从犯的意见,同时达成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的初步意向,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同意取保候审。进入一审阶段后,经过开庭审理,也顺利认定缓刑。本案中家属前期通过自己认为可行方案争取取保候审,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错过了公安
〖案情简介〗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在苏州酒后驾车撞到路边石墩,致车辆右前部严重损坏,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被告人许某与顾某串通,向交警谎称是顾某驾驶的车辆。2016年6月,被告人许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该公司向被告人许某与顾某调查时,二人仍称该车是被告人顾某驾驶,后骗得保险赔付款人民币1650
一辩点1:主体对象在本章犯罪中,受贿类犯罪与行贿类犯罪属于对向犯,收受贿赂的主体同时也是行贿的对象,我国刑法根据受贿主体和行贿对象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罪名,以打击各类贿赂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受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则构成行贿罪;国有性质单位受贿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对国有性质单位行贿的则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国
逃税罪立案标准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本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905页:关于本罪法益,德日刑法理论一直有争议。安宁说或平稳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行贿并串通投标属于两种行为就应数罪并罚。如果只是存在一种行为,那么就不能数罪并罚,只能从行贿和串通投标中选择一种罪行重的来处理,所以行贿和串通投标是否数罪并罚,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不应当数罪并罚。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的,只构成强奸罪一个罪名,并未构成多个犯罪。所以按照强奸罪处罚即可。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如果数罪并罚后仍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以判处缓刑。最高检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高检研发1998第16号1998年9月17日公布实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第10号《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是:1、如果被判处管制的,则最高刑期是三年;2、如果被判处拘役的,则最高刑期为一年;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裁判要旨:为实施走私活动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作为手段行为的行贿与作为目的行为的走私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所走私的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犯罪行为不是为了同一目的,不存在牵连关系,因而不构成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期第336号案例: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滥用职权与受贿罪数罪并罚案例 陈某系某乡镇领导,在办理瓜菜大棚补贴中,为一虚假项目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并加盖镇政府的公章,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瓜菜大棚继续申报,导致林某等人骗取国家补贴款197.04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罪。另外,陈某以为他人办理补贴为名,3人3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500元,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法院。 案情分析 律师在案件被提起公诉后,才被委托。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律师认为
律师观点分析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所犯贪污罪量刑畸轻且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抗诉。辩护人在二审中针对检察院抗诉分别提出:1、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系从犯。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受有职务身份之人为其亲属谋取利益的要求,其本人并无分赃的故意,后将钱款交到了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新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掩盖犯罪事实,伪造财务资料,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张某、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利用皇XX公司、XX公司、XX公司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58XXXX7320.57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对数罪中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考虑立功情节,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予以减轻,从而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在对每一个罪定罪量刑时,分别考虑被告人的重大立功情节,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对其中的一个重罪考虑重大立功情节,给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推销复方止喘康胶囊等药品,还称药品为祖传秘方,就是没有经过国家批准,专治老年人止喘的药品。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06月27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安县康复药房经营参与人,刘某某在明知这些药是假药的情况下,仍然采购并销售。刘某某共计采购假药300余瓶,价值3000余元,获利5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