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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问题描述

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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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张耀午律师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某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分管医疗机构设置、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立等行政审批工作中,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企业、被告人周某、余某等人员的贿金、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及收受本单位干部谋求提拔的现金、黄金饰品,以上,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954.6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李某、周某、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被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李某在被留置初期未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在查证的大量证据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多次受贿,可酌情从重处罚;赃款全部追缴在案,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2、被告人周某、余某系共同犯罪,相互配合,不分主从;周某、余某接受调查初期未能如实供述,后交待行贿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次犯罪,主动预缴罚金,经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因被告人李某行贿行为系《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并处罚金。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2、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3、被告人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4、收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受贿赃款174954.6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律师在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就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听取其意见;律师详细地向当事人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行贿罪、受贿罪证据认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规定。

律师每次会见后都按照律师事务所里的规定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且每隔一段时间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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