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任某1,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8年3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凯,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1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1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某1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宋某在明知任某1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给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某1、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宋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其贩卖毒品第四起及第七起,以及指控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第一起犯罪事实不属实。
被告人任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任某1第四项及第七项涉嫌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项中任某1供述其与“保刚”、任任某2之间的转账记录并非用于购买毒品,而是任某1向任任某2借款,由于任任某2手中没有资金,通过其老板“保刚”借款后转账给任某1,认定任某1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仅有任任某2的证言及微信交易记录,系孤证,不能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七项中,认定任某1向宋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仅有宋某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宋某证实将自己的电动车抵押给任某1的情况,宋某和张某的证言存在不一致,宋某证实是将其电动车抵押给任某1作为赊欠的毒资,而张某的证言证实宋某将他的电动车抵押给了任刘方,上述两人证言截然相反,不能认定宋某通过抵押电动车的形式向任某1购买毒品的事实;
二、对于指控的任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指控的林州市临淇镇南环路出租房的承租人为任任某2,房租也是任任某2交纳,任某1对该房屋不享有支配权。
对于指控的任某1在五龙镇XX快捷酒店容留任任某2、刘某吸毒的事实也不能成立,因为必须单次容留多人才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本次仅仅两人,且任某1仅在五龙镇XX酒店向刘某贩卖过一次毒品,对于贩卖毒品存在的“试吸”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手段,存在牵连关系,贩卖毒品的行为吸收了容留毒的行为;
三、任某1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其本身也吸食毒品,属于“以贩养吸”,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综上,建议对任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为:宋某构成坦白、在与任某1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1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筋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任某1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阪卖毒品,仍开车帮助他人运送、交付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任某1与宋某就贩卖毒品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任某1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任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大部分主要犯罪事实,虽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第七起有自已的辩解,不影响其构成坦白,对于指控的犯罪毒品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任某1辩解称房屋不是自己所租赁,其到房间时宋某已经在房间了,经查,根据宋某的证言“2020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一两点钟,我和任某1一起返回他租住的公寓房,在房间内,我和任某1两个人就又吸了些筋儿’、2020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九点左右,我和任某1一起在他租住的公寓内闲聊了一会儿后轮替着吸了几口筋儿',后来我就开车回去了”证实,上述两次吸食毒品行为均系任某1带宋某回岀租房并容留其吸食毒品,任某1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法律规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需满足“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条件,任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否认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
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任某1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已在前述评判,不再赘述。
宋某的辩护人所提宋某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为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宋某在与任某1构成贩卖毒告品罪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经查,宋某在明知任某1向行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驾车帮助任某1实际运送、交付毒品,其翔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暂扣的任某1所持有的人民币3200元,折抵任某1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没收后上国库。任某1阪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5780元,减扣3200元后剩余2580元予以追缴后上缀国库。
公诉机关对于宋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任某1、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企业中,对于虚开税额、金额都达到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将会数罪并罚。那么,构成
你好,建议能配合的尽量配合
背景事件:演员王学兵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北京警方通报,演员王学兵和演员张博在家中被警方抓获。演员张博被抓获后,尿检呈冰毒阳性,现场起获冰毒等毒品10余克。同时警方也将涉毒人员王学兵和一杂志美术总监侯某一同抓获。王学兵因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北京警方拘留审查。在审查中,王学兵如实交代了曾吸食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月25日,北京警方依法对其
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多久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管的场所,如酒吧等。其重点打击的应是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吸毒提供处所和集中为多人提供吸
容留他人吸毒罪要件及量刑标准是什么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
一、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1、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有: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法定其他立案情形。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1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据房祖名等人吸毒事发已经5个月,自8月14日北京警方查获房祖名、柯震东等人涉毒时间以来,首次从法律程序上做出正式定论。由于认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房祖名最终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有期徒刑获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场审判中,房祖名十分配合,交代自己曾在家中藏有大麻超过百克,并多次容纳女星吸毒。他反复强调自己认罪,希望自己以后能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体包括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
容留他人吸毒的立案标准:1、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2次以上的;2、实施了一次性为3人以上提供吸毒场所等容留吸毒行为的;3、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予以行政处罚后再犯的;4、对未成年人吸毒予以容留的;5、具有牟利的目的而为他人吸毒予以容留的;6、因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
法律分析:1.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近亲属关系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法律依据:拍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应当是家属收到了公安机关寄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面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只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据,与涉案罪名、量刑轻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实体法《刑法》的事情。贩卖毒品量刑轻重,主要看毒品种类及数量 。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能够是做法人主动提供,也能够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能够是有偿提供,也能够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能够是自己的住所,也能够是其亲人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通常则是做法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馆、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
一、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标准是什么1、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标准是:容留他人吸食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十四条
一、容留几个人算容留他人吸毒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