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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据此主张二倍工资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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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据此主张二倍工资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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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也往前移,写成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时。

实践中,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

首先,对于“倒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倒签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存在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则合法有效。

其次,“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据此主张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一种观点认为: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效,由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补签一个劳动合同,而且也意味着要对是否放弃双倍工资请求权作出决定。

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表明劳动者已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笔者经过仔细研究贵州省关于“倒签”劳动合同的相关判例,得出结论:贵州省各法院的主流裁判意见为上述第二种观点。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博士在其于2014年出版的《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二版)》一书中,对于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观点为:补签的劳动合同,能够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已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补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参考案例:

案例一:(2018)黔民申3262号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仅三个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了一份《工作关系解决协议》,原告并在该解决协议内容下方书写“因本人7月13日入职时,公司未与职工刘军签订合同,特补签订劳动合同”。

说明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均意识到在用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原告在该《工作关系解决协议》上补写上述内容,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补签了劳动合同,且从该《工作关系解决协议》标题文字理解,也是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所有问题协商一致。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符合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本案中,刘某在与黔万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达成了《工作关系解除协议》,刘某在该协议上书写“注:因本人7月13日入职时,公司未与职工刘某签订合同,特补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刘某与黔万吉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刘某放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判对刘某要求黔万吉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再审认为:刘某与黔万吉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补签了劳动合同,刘某放弃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且该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

原判依据查明的事实,对刘某要求黔万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二:(2021)黔01民终7981号

一审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于2019年3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12月23日补签了《劳动合同》,而原告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该行为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一种追认行为。

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84427.91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关于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便该合同(补签)系空白合同,但王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产生的后果,故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三:(2020)黔03民终6447号

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1.双方倒签劳动合同是否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2.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及是否应支付二倍赔偿金及加班工资......补签劳动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补签合同真实记录了原告谢某入职时间及相互权利和义务,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谢某与品信公司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该份劳动合同确认了谢某入职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时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品信公司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谢某上诉称品信公司倒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2021)黔04民终561号

二审认为: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双倍工资差额的胜诉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达成合意,双方在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将合同期限追溯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胜诉权。

案例五:(2021)黔2301民初17171号

一审认为:本院认为,尽管该《劳动合同书》存在倒签的情形,但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签署合同的行为效力,其在该合同书落款处签名并注明日期予以确认,应视为双方对上述倒签行为达成了合意,该《劳动合同书》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谢某于2021年3月1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起算,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同意将合同效力溯及至谢某入职之日,是对双方之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追认,依法应认定上述期间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故谢某主张金麦穗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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